军人在军校要考什么?

在部队进了军校就黑了。说白了,什么好不好,是不是班长都无所谓。只要单位出示相关证明材料。第二年义务兵和一级士官可以在年龄范围内报考。年龄最重要,谁也改变不了。一旦被发现,会有很多人被追究责任。其他考试科目都是形式,但是文化课很重要,比如语文、政治、数学、物理等等。这取决于你申请的专业。

参考资料:

军事经验

第六章政治思想评估

第二十五条士兵候选人政治思想考核主要考察其政治信仰、思想品质、道德观念、服务态度和工作实绩,以及候选人家庭主要成员的现实表现,作出客观准确的鉴定。考试不合格者,不得报考军事院校。

第二十六条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考核,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军事科目考核

第二十七条报考军事院校的士兵必须参加军事科目考试,考试合格者可以参加文化科目考试。报考初级指挥专业,考核军事* * *同科目和军事专业科目;报考其他专业,考核军事* * *同科目。参加考试的人数一般是参加文化科目考试人数的1.2倍。

第二十八条军事科目考试的内容和评分办法,由总参谋部军事训练部会同总政治部干部部确定。总参军训部负责组织命题,起草考核办法。

第二十九条军事科目考核的组织实施,以各级指挥机关为主,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为辅。考试成绩由主考人员填写《军事科目考试成绩登记表》。

第八章身体检查

第三十条考生体检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规定的军队院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资格。

第三十一条士兵和地方普通中学毕业考生的体格检查,必须在军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或者省军区(警备区、警备区)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主任医师应当由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体检表必须由主任医师签字,医疗单位盖章。

第九章文化科目考试

第三十二条全军统一考试文化科目的科目和成绩,由总参谋部军事训练部会同总政治干部部确定。总参军训部负责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命题、修订。全军文化科目统一考试由各级干部部门会同军训(院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士兵高中毕业考生,统一文化考试科目为政治、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和化学;初中毕业的军人只上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四门课。

第三十四条士兵参加文化科目考试的人数为总招生人数的1.5倍以上。考场设在师(旅)级以上单位,考生座位必须是单人、单桌、单排。监考人员必须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第三十五条考试结束后,考生答卷必须按照保密要求密封、收发。评卷和评分由军级单位招生办组织。统一文化考试成绩通知考生本人。

第三十六条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统一文化考试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的规定进行。

第十章入学

第三十七条士兵候选人应当根据招生人数、条件和专业要求,结合本人意愿,从政治、军事、文化、身体等方面进行选拔。录取对象由军级单位招生办确定,招生院校审核录取。

第三十八条初级指挥专业一般在本兵种士兵考生范围内录取,少数特殊专业在本专业士兵考生中录取,其他专业统一录取。进入录取范围的考生,根据文化考试成绩确定培养层次,优先安排本科和专科招生计划。

免修学生仅限于中学班级入学。参加统一文化考试,符合专升本或本科录取条件的,优先考虑读专升本或本科。

第三十九条驻边疆、海岛、高原等艰苦地区的士兵,以及驻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士兵,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在招生时,他们应该得到适当的照顾。

第四十条士兵候选人的征集工作应当在每年8月20日前完成。考生录取后,军级单位招生办在《士兵考生登记表》上签署意见,签发《士兵考生录取批准书》,与统一文化考试试卷一起放入考生档案,移交院校。招生机构填写《录取通知书》。录取结果必须公开,部队要做好落榜考生的思想工作。

第四十一条招生机构在招收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时,应当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填写《录取通知书》和《普通中学毕业生进入军队院校就读批准书》。

第四十二条军事院校不得招收士兵委托的学生或者自费学生。

第二章XI的回顾与再审视

第四十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高等学校进行政治、身体复查和军事、文化复试。复试、复试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失败的人被淘汰。

第四十四条被淘汰的士兵考生,应当退回入学前所在的团(旅)级单位,并立即注销《士兵考生录取通知书》,在一周内连同本人档案转回入学前所在单位区级招生办;军队要配合院校做好工作。被当地普通中学淘汰的考生,退回其入学前居住地,其档案在入学前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中(中学)招生办公室处理。

第十二章招生经费

第四十五条总后勤部制定军队院校招生经费标准,列出院校教育经费科目,按照后勤财务制度上报。支出范围按照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招收士兵和学生的经费由军级单位招生办公室支配;招收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的体检费由省军区(警备区、警备区)政治部掌握,其他经费由招生机构掌握;军事科目考核经费由区级军事单位军训(院)部门按标准统一分配。

第十三章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七条对招生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八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试、录取或录取资格,军人考生可酌情给予处分:

(一)涂改、伪造档案材料,虚报年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民族、入伍时间、职务等。,从而欺骗申请人;

(二)参加文化科目考试、军事科目考试、体育考试、专科复查和复试;

(三)以贿赂手段获取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者录取资格的;

(四)有其他违反招生纪律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招生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其招生工作,并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一)涂改、伪造考生档案材料、试卷、考试成绩,在监考、阅卷中徇私舞弊的;

(二)纵容或者串通他人徇私舞弊的;

(三)收受或者索取贿赂的;

(四)盗用或泄露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

第五十条在招生工作中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由总政治部干部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三条军队干部到高等院校学习和军队院校招收飞行学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