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执法”现象:2015国考申论热门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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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蓝山县交通局的视频显示,7月12日下午,60岁的司机陈作雄从大门进去三次,出来两次,最后一次后就再也没出来过。两天后,清洁工在交通局运管所三楼的办公室里,发现他的尸体挂在电风扇的挂钩上。经警方调查,陈系自杀身亡。16证人签名作证陈佐雄在东门桥头骑两轮摩托车,被便装执法人员“钓鱼执法”抓获。当天下午,陈佐雄写了两份“申诉书”,一份在家里,一份随身带着,然后走进交通局运管所。死者遭遇执法人员“钓鱼执法”。

近年来,“钓鱼执法”事件频发,将执法部门的“执法手段”推上了媒体的风口浪尖,“钓鱼执法”引起的社会反响往往超出一般人的想象。这样的“执法方式”看似获得了一些“证据”,但这些“证据”确实模糊了守法与违法的界限,更难以让公众信服中国公教的版权。

所谓“钓鱼执法”,是指当事人没有违法的故意,被执法人员引诱从事违法活动。“钓鱼执法”违背了法律的威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钓鱼执法的背后,往往是利益冲突。

标准表达式

[事件分析]

“黑摩的”扰乱公共交通市场秩序,应该严厉打击,严惩。但整治工作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进行,依法文明,这是不可逾越的“底线”。众所周知,“钓鱼执法”是指执法者隐藏身份,故意引诱不法商贩从事违法活动,然后将其抓获的执法方式。这种执法不仅违背政治道德,而且对社会舆论影响恶劣。

纵观钓鱼执法背后的根源,只有三种情况。一是因为懒政,钓鱼执法更有效率;二是法律意识淡薄,钓鱼执法不违法;三是有罚款任务考核,任务只能在钓鱼执法中完成。但无论如何,都是不合理的。更何况钓鱼执法的危害不在于它惩罚了一些无辜的人,而在于它会让法律失去权威性和公信力。

作为执法部门,应该秉公执法,用法律手段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利用所谓的“钓鱼执法”,不仅践踏了文明执法的底线,加剧了社会信任危机,也严重违背了行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这种拿公权力侵犯私权力的行为,让执法效果失去了正当性。久而久之,会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伤害老百姓的心。

[措施]

第一,作为交通局的运管部门,要控制非法客运现象,可以加大巡查力度,使用监控等电子设备,或者发挥群众监督的有效作用。即使不能全方位制止非法客运,也可以加强警示教育的作用。

二是执法部门工作人员需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进一步提高综合素质。如果执法指导思想不正确,就容易导致利益驱动,为钱办事,本末倒置,扭曲执法理念,从而损害群众利益、行政机关形象和公共精神。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只有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工作水平和执法效果,才能从根本上杜绝“钓鱼执法”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三,权利救济要跟上。行政诱惑侦查的救济渠道应当多元化,除事后司法救济外,还应当引入上诉、听证、异议制度等事前救济措施。对于“钓鱼执法”或涉嫌“钓鱼执法”的行为,当事人应该得到更多的权利救济,拥有必要的话语权,让每一个执法行为都经得起公平正义的考量。

第四,杜绝“钓鱼执法”乱象,以法治说话,需要制度重构,文明执法必须划出“红线”。不仅要改变执法部门“以罚代管”、“以暴制暴”的习惯,更要用市场的办法解决“黑摩的”肆虐的怪现象。

第五,加大教育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法律意识。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做到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绝不能再出现无照上路、无照经营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