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怎么写,民事诉讼?
本案存在以下问题:
1.金永达公司委托陈某出庭应诉,但陈某不是金永达公司的员工或律师,无权代表金永达公司出庭应诉。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的规定,即“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正确的做法是,金永达公司应指定其法定代表人或律师出庭。
2.
陈某使用假印章进行委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即“伪造、变造、买卖、非法提供或者使用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正确的做法是,金永达公司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案,并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
3.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条款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发生争议时双方未协商,一方直接起诉对方。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的规定,即“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正确的做法是双方先协商,协商不成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奇强建筑公司应责成其律师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陈某不是金永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永达公司应指定其法定代表人或律师出庭;同时,奇强建筑公司应督促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奇强建筑公司可以向有关部门报案,并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