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的转业干部安置条件如何?
(1)计划分配转业干部接收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接收安置:
(1)原籍或入伍地(不含高校分配招生)为山东。
(2)配偶入伍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在山东。
(3)配偶入伍后已取得山东常住户口。在济南、青岛市区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须在配偶入伍后取得两市市区常住户口满2年。
(4)父母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父母或配偶有山东常住户口。
⑸父母有山东常住户口的未婚军队转业干部。
(6)父母均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退伍安置地在山东的。
(7)夫妻双方均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一方原籍、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或服役地为山东;一方跳槽的,任何一方的服务地点在山东。
未婚或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山东服役,配偶符合条件的。
(9)军改期间,军队转业干部由所在单位撤销、合并、降级、改编、安置计划分配,其配偶取得山东常住户口的;未婚或离异,在山东服役。
(10)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10年,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配偶常住户口或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常住户口在山东的军队转业干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截至上一年6月65438+2月31日,已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满50周岁的人员(注:军改时放宽至53周岁);截至批准转业当年3月31日,担任团级以下(含文职以下)职务或者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年满50周岁。
五级(含五级)以上残疾人。
(3)患病不能正常工作。
(4)批准调动前一年的4月1日以后晋升领导职务的;文职干部职级、级别在批准转业当年4月1后调整的;1、1年度批准转业后,晋升岗位等级或调整专业技术等级。
5]截至批准工作调动当年3月31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未满的。
[6]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或者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的。
(七)被开除党籍或者被劳动教养取消干部资格的。
未纳入年度接收安置计划的。
(九)按政策规定连续三年调换工作岗位,无正当理由未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的。
⑽其他原因不适合安置的。
半年内发现问题或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回部队。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接收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接收安置:
(1)原籍或入伍地(不含高校分配招生)为山东。
(2)配偶入伍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在山东。
(3)配偶入伍后已取得山东常住户口。
(4)父母或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山东。
5]我孩子常住户口在山东。
(6)未婚或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山东服役。
(七)父母均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籍贯、入伍地或退伍安置地在山东的。
(8)夫妻双方均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一方原籍、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或服役地为山东;一方跳槽的,任何一方的服务地点在山东。
(9)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或其子女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且所在地区为边远艰苦地区、山区海岛县(市)的,上述亲属(不含随军、退伍安置或工作调动)在该地区取得常住户口满5年,并具有独立合法的产权。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截至上一年6月65438+2月31日,已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满50周岁的人员(注:军改时放宽至53周岁);截至批准转业当年3月31日,担任团级以下(含文职以下)职务或者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年满50周岁。
五级(含五级)以上残疾人。
(3)患病不能正常工作。
(4)批准调动前一年的4月1日以后晋升领导职务的;文职干部职级、级别在批准转业当年4月1后调整的;1、1年度批准转业后,晋升岗位等级或调整专业技术等级。
5]截至批准工作调动当年3月31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未满的。
[6]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或者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的。
(七)被开除党籍或者被劳动教养取消干部资格的。
未纳入年度接收安置计划的。
(九)按政策规定连续三年调换工作岗位,无正当理由未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的。
⑽其他原因不适合安置的。
(三)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家属的条件。
1.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可以接受:
(一)必须是军队转业干部的已婚配偶,城镇户籍,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程序正式录用、聘用、招聘人员。
(2)同省(市、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一起工作;原军区跨省(市、自治区)驻扎,但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经批准入伍,在同一军区工作的,也可以转。因军队改革,干部调到原大军区以外的部队,决定转业的(只限第一次,根据本人档案审核,必要时由师级以上部队政治机关证明),其配偶参照上述规定调动。
(3)必须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截至跳槽当年3月31日,未满48周岁。
⑷随调配,配偶要有完整的档案材料,包括:简历表(或员工登记表)、近期体检表、转正定级政审材料、调资晋级表、劳动部门发布的招聘通知、劳动合同等。
2 .随调配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现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在同一市、县的。
(2)有错误尚未作出结论的,以及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尚未处理完毕的劳动(人事)争议。
(3)截至转业当年3月31日,年满48周岁;或者因病、残疾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截至当年6月30日,试用期、试用期未满,或未办理招聘手续1年。
5]我的档案严重造假。
3.根据政策,接收子女的条件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