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2020年法律考试的影响:民事规范考点
流动收费(质押)制度:
1,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抵押权人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
第二百一十四条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使用或者处分质押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依法只能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3.分析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关于抵押(质押)的约定无效,但民法典草案并未直接否定这一行为的效力,而是明确,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约定抵押财产属于债权人的,抵押权人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即抵押权人可以在抵押财产上实现抵押权。
我们知道,无效判决是民法中最强的否定,它不能很好地处理民事问题,而且有可能损害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规定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一方面不损害抵押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促进资金的流通,真正起到抵押的作用,是立法上的进步。
这里需要解释一下为什么《物权法》规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不得与抵押人约定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因为,这个时候,抵押人是处于劣势的。如果抵押财产的价值大于应实现的债权数额,当债务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时,就会使抵押权人获得超额利益,这显然是不道德的,也是诚实信用原则所不能容纳的。需要注意的是,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当事人可以约定以抵押物作为抵偿债务的价格。这是抵押权的一种实现方式,不是质押(质押)规则,学生需要注意。
抵押品的转让:
1物权法
第191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存。转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物,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和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2.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从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物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要求抵押人清偿债务或者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交存抵押权人。转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分析
抵押物转让是物权法中一个由来已久的问题。有一次,老师给学生做了如下总结:
(1)抵押物仅指出售、赠与、互惠、出资、债务偿还等抵押物所有权的变更,对抵押物的抵押、质押、租赁没有限制。
(2)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抵押人应当将转让所得提前清偿或存入抵押权人;
(3)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受让人行使636 f 7079 e 799 be E5 baa 6313343363431的权利的,由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可以转让;
(4)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买卖合同有效。
在这种模式下,抵押物是否可以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和受让人的消灭权而转让,在动产的情况下取决于受让人的善意,而在不动产的情况下则不能转让。现在根据民法典草案的规定,原则上明确了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有权转让抵押物。无论是否经抵押权人同意,只有在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物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抵押人清偿债务或者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交存抵押权人。而且抵押物转让的话,抵押权不受影响。
其实对于抵押权人来说,不管抵押物在谁手里,只要抵押存在。民法典草案的规定更有利于抵押物的流通,发挥抵押物的担保功能,促进融资。这种变化顺应了时代的潮流。
现行法律中的大部分民事法律制度在民法典中不会有实质性的改变。所以和前几年一样,民法最早也要开始,从现在开始就要复习民法。民法典出台后,增加一些新的内容就足够了。总之,民法典的颁布对法国民法考试影响深远,同学们一定要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