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跟单文员考试辅导:国际支付结算方式
(1)汇票的定义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命令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二)汇票的当事人
汇票有三方当事人:出票人、受票人和付款人。
(三)汇票的内容
草稿必须是完整的。
1,票据名称(交换字)
汇票上必须标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命令。
汇票是出票人指定付款人向收款人付款的无条件支付命令,没有任何限制。
3.金钱上确定的总数。
汇票上记载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如果有利息条款,必须指定利率。如果票据金额同时用中文文字和数字记录,两者必须一致。如果不一致,票据无效。
4.受票人姓名
汇票付款人的名称和地址应当书写清楚。受票人就是受票人,汇票就是以“到、、、”开头的句子。
5.收款人名称(收款人)
汇票上收款人的记录通常称为“应付”。票据付款有三种具体方式:限制性付款、指示性付款和持票人或持票人付款。
收款人名称是我国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即我国的汇票必须是记名汇票,同样,背书也必须是记名背书。
6.出票日期
签发日期是汇票的必要项目。
7.付款到期日(期限)
汇票的付款到期日是汇票金额的付款日。汇票上记载的付款日期应当清楚、明确;一般有四种记录形式:见票即付、定期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如未注明付款日期,则视为即期付款。
8.发行和支付地点。
汇票上记载的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应当清晰明了;未指定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地、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未指定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地、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9.出票人签名_
必须记录出票人的签名和印章。出票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此时必须由其授权代表签字。
(四)汇票的种类
汇票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如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银行和商业票据;光票、跟单汇票等。
(5)汇票的票据行为
1.签发/出票:指出票人在票据上签名,并将票据交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提示: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汇票提交给付款人要求付款或承兑的行为称为提示。可以分为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
3.承兑:指付款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行为。
4.付款: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称为付款。
5.背书/背书:汇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在汇票背面或便笺条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名的行为。如果要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也必须交付。
6.拒付:又称退票,包括拒付和拒绝承兑。其基本含义是:汇票在提示承兑时,被拒绝承兑或未被承兑;不需要承兑或者已经承兑的票据,到期不付款。
7.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不能兑现时,要求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如保证人)清偿汇票金额及相关费用的行为。
8.保证:保证人可以对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必须是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六)本票的定义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在中国,它仅指银行本票。
(七)本票和汇票的区别。
1,本票是无条件支付,汇票是无条件支付指令;
2.本票有两方当事人,汇票有三方当事人;
3.本票不需要承兑,长期票据通常需要承兑;
4.本票的主债务人不会发生变化,但远期汇票的主债务人会因承兑而发生变化。
(8)支票的定义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受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9)支票和汇票的区别
1.支票只能用于结算。汇票可以用于结算和议付,也可以作为信用工具;
2.支票不需要承兑,而远期汇票通常需要承兑。支票只能即期,汇票可分为即期和远期;
3.支票的提示期限为出票日起10天,而汇票的提示期限可长达1年;
4.支票可以被止付,但汇票在承兑后是不可撤销的。
二、国际支付结算的基本方式
(1)汇款
又称汇款,是最简单的国际支付结算方式。以汇款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将货物运给买方,并将相关货运单据寄给买方本人;买方将通过银行将货款汇给卖方。
1,汇款的当事人。
汇款涉及四个基本当事人,即汇款人、汇款银行、汇款行和收款人。
汇款人是付款人。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通常是进口商。
汇款银行是接受汇款人的委托或申请,进行汇款的银行,通常是进口商所在地的银行。
收款行也称为付款行,通常是收款人所在的汇款行的代理行。
收款人,通常是出口商。
2.汇款方式的类型
有三种汇款方式:电汇、信汇和汇票。
(1)电汇
(2)汇款
(3)票据汇款
无论是电汇、信汇还是汇票,结算工具(委托通知书或汇票)的传输方向与资金流向相同,所以都属于“转汇”。但是,这三种汇款方式也有区别。比如在支付速度上,电汇最快,其次是信汇。因此,电汇受到卖家的欢迎,也是目前采用的主要汇款方式,但银行收取的费用也是。但由于资金在途时间长,操作流程多,汇款方式已经越来越落后,目前使用较少。
3.汇款方式的性质及应用。
汇款方式属于商业信用的性质。
(2)收藏
1.集合的定义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第二条的规定,托收是指收到委托指示的银行对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的处理,以取得承兑或付款,或以承兑或付款的方式交出商业单据,或以其他条件交出单据。
金融凭证又称资金凭证,是指汇票、本票、支票、付款收据或其他用于取得支付的凭证。
商业单据是指发票和运输单据?产权证或其他类似文件,如保险文件。
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光票托收是指无商业单据的金板单据托收,即只将金融单据委托银行托收。跟单托收是指用商业单据或仅用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的托收。
2、托收的当事人
3.跟单托收的类型
(1)付款交单
(2)承兑交单
4.跟单托收的一般业务流程
5.跟单托收中的融资
(1)出口汇票托收
(2)用信托收据借票据。
凭信托收据借款单据,也称为进口汇票,是托收行在托收业务中向进口商融资的一种方式。具体做法是进口商向代收行借用货运单据,承兑汇票后凭信托收据提货。信托收据是进口商在借入票据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单据,用于表示其愿意代表代收行提货、报关、仓储、保险、出口,同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属于银行。如果在借出装运单据后,汇票到期而无法收到货款,则由代收行对出口商和代收行承担全部责任。但如果凭信托收据借单据提货的方式是出口商主动授权代收行的,即“付款一千天后交单,信托收据换单据”(D/P?T/R),一切风险由出口商自己承担。
6.(采集统一规则)当前版本为URC522。
7、收藏的性质和作用。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在托收业务中,银行只提供服务,不提供信贷。因此,托收方式和汇款方式一样,也属于商业信用性质。无论是付款交单还是承兑交单,对出口商来说都有风险。
8.出口贸易中使用托收应注意的问题。
在出口贸易中,我们原则上应办理保险,即尽量按CIF或cIP条件订立合同。如果由于对方国家的规定需要买方办理保险交易,应在货物装船后及时通知对方投保。同时,为了保护我们的利益,我们应该额外投保“危险:保险条款涵盖卖方利益”万一货物遇险,买方未能投保并支付赎回票据,我们可以自行向保险公司索赔货物损失。
(3)跟单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的定义。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UCP500)),跟单信用证是指银行(开证行)根据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己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以规定的单据:(1)向第三方(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订立的协议,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或(2)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汇票;或(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这个定义的实质是,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付款的担保。
2、跟单信用证当事人
(1)发卡行
应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根据自己的需要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开证行通常是进口商的银行。开证行作为信用证的签发人,受到三方面的约束:一是与申请人的代理合同;另一种是对受益人的支付;第三是与通知行或议付行的代理关系。
(2)受益人
指信用证中规定的有权使用和享受信用证利益的对象,通常是出口商或供应商。
(3)申请人(申请人)
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通常是进口商。
(4)通知银行
指受开证行委托通知信用证受益人的银行。
(5)议付行。
指开证行指定的购买或贴现信用证项下票据和/或单据的银行。
(6)付款银行
指开证行指定的银行,通常是开证行本身或开证行的代理人。
(7)保兑行
指应开证行的邀请,同意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8)偿付行、
指根据开证行的指示或授权向信用证中指定的银行付款的银行,通常是开证行的开户行。
3.跟单信用证的基本内容
UCP500第5条规定,信用证的内容必须完整、清晰、简明。跟单信用证的内容主要包括:
①信用证本身的描述:信用证的性质和编号;通知行的名称和地址;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有效期及到期地点、支付方式及期限等。
②对商品的要求:商品名称、单价、跳蚤数、金额、价格条款、包装、麦头等。
③运输要求:装运港、卸货港、能否分批装运、能否转运、最迟装运日期。
④单据要求:签发金额、单据名称、份数及具体要求,包括发票、装箱单、保险单(如CIF条款)、运输单据、检验证书、原产地证书等。
⑤特殊条款:银行间费用条款、账单条款、开证行对议付行的指示、遵循的国际规则等。
⑥责任条款:最迟交货日期、银行担保条款等。
4.即期跟单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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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跟单信用证的特点
跟单信用证是银行信用证的一种。
(2)跟单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单据。
(3)跟单信用证是一种纯单据交易。
6.开立信用证
按照开立方式,信用证有两种基本形式:信开和电开:
(1)信用证(邮件信用证)
②远程传输信用证。
电子信用证可分为两类:全文和简化文本:
(1)全电是电报形式的完整信用证,有效,可凭交单议付。在SWIFT中,这类信用证通常采用MT700/MT70I格式。
(2)简化电报是将信用证的主要内容,如金额、有效期等,提前通知受益人,以便受益人尽快备货。但由于内容不全,简易笔记本后往往会标注“邮件确认跟随”。在SWIFT中,这种信用证通常采用MT705格式。
7.信用证的类型
(1)信用证分为:
(1)跟单信用证。它是开证行通过跟单汇票和规定的单据或仅单据付款或议付的信用证。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所有权或证明货物已经发运的货运单据,如提单、空运单等。国际贸易中使用的大多数信用证都是跟单信用证。
②清洁信用。它是由开证行出具的仅由受益人开具的汇票的信用证。有些信用证要求汇票附有发票、收据、预订单和其他非货运单据,这些也是清洁信用证。光票信用证仅用于贸易附属费用的结算和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付款结算。
(2)根据开证行的职责,信用证分为:
①不可撤销信用证。意思是信用证一旦开出,未经受益人和开证行同章,开证行不得单方面修改或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这种信用证由于对受益人的保护更好,所以应用最广泛。
②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在使用前,开证行可以不经受益人同意而随时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如果信用证未明确注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应视为不可撤销。
(3)根据信用证是否被保兑,可以分为:
①保兑信用证。它意味着除了开证行之外,另一家银行参与信用证,负责并保证付款。保兑信用证的银行称为保兑行,通常由通知行或其他银行来服务。一旦信用证被保兑,受益人将在保兑行和开证行之间获得相同付款的保证。保兑行对受益人独立负责,受益人可以在交货后直接向保兑行提交单据要求赔偿。只要信用证有效,保兑行就不能取消保兑责任,即使开证行倒闭或拒付,也不能向受益人追索。保兑行和开证行的关系就像开证行和申请人的关系一样。
②未保兑信用证(未保兑信用证)。指未经其他银行保兑的信用证。
(4)根据支付时间的不同,分为:
①即期信用证(sight l/c)即期付款信用证是指见票即付的信用证。一般来说,受益人不需要开立汇票。
②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或单据后,保证在规定期限内付款的信用证。
(5)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是否可以转让,可以分为:
①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应受益人的要求,授权有关银行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转让给第三方(即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
②不可转让信用证。
(六)其他形式的信用证
①循环信用证
②互惠信用证..指由两个信用证的申请人开出的以对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其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是第二张信用证申请人的转让人和受益人。
③背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 L/C)是指受益人要求通知行或原信用证的其他银行在原信用证的基础上开出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
④预开信用证(预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指定银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开证行保证还款并承担利息。预开信用证的特点是开证行先付款,受益人后提交单据。
8.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UCPS00的要点:UCP600的最新变化
9.证书的审查和更正
(1)重点认证项目
①信用证的种类
1)如果合同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则应检查信用证是可撤销的还是不可撤销的。如果没有这种表示,信用证应被视为不可撤销的。如果信用证显示“可撤销信用证”,受益人应建议修改此项。
2)如果合同规定是不可撤销的保兑信用证,应检查信用证是否标有“保兑”字样、保兑行名称以及保兑行明确的保兑条款或声明。如果信用证缺少上述三个要素中的任何一个,受益人有权要求修改信用证。
3)如果合同规定了不可撤销的可转让信用证,应检查信用证上是否标明“可转让”字样以及开证行特别授权作为自由议付信用证项下转让行的银行名称。如果这两个要素在信用证中不能同时满足,受益人必须要求修改信用证。
4)合同约定不可撤销循环信用证的,应检查信用证是否标注“不可撤销”、“循环”字样以及信用证循环恢复的条件,包括相应的功能条款。如果上述内容不完整,受益人有权要求修改信用证。
②开证行的资质
③信用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
④信用证的有效期及相关日期的合理性。
⑤信用证的到期地点
⑥装运货物的描述及金额。
⑦保险条款的审核
⑧运输术语的复习。
⑨关于“软条款”的审核。
⑩其他注意事项
(2)信用证修改的程序
信用证修改是指修改已开立信用证中某些条款的行为。申请人或受益人有权对信用证提出修改,修改信用证的程序一般应由申请人提出。开证行批准后,开证行将电报通知行修改通知,然后通知行将通知受益人。
三、其他国际支付结算方式
(1)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
1,银行保函的含义
银行保函(L/G)又称银行保函,是银行向受益人出具的担保文件。银行作为担保人,作为第三方,保证如果委托人不履行对受益人的义务,担保银行将承担保函约定的付款责任。
2、当事人的银行担保
银行担保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委托人、担保人和受益人。
3、银行保函的基本内容
银行保函的内容因具体交易而异,但就其基本方面而言,一般包括以下几项:
(1)基本列。包括保函的编号;开业日期;各方的名称、地址和国家或地区;相关项目或其他主题的名称;相关合同或标书的编号、签署或发布日期等。
(2)责任条款。即保函中的责任条款。这是银行保函的主要内容。
(3)担保金额。担保金额是出具担保的银行所承担的责任金额。它可以是特定金额,也可以是相关合同金额的百分比。
(4)有效期。即最迟索赔期,或到期日,可以是某一特定日期,也可以是某一行为或事件发生后的一段时间,如交付后3、6个月,项目完成后30天等。
(5)索赔方式。即索赔条件是指受益人可以向保证人提出索赔的情形。对此,国际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是无条件的,或者称之为“第一需求保证”;另一种观点认为,银行保函应该是有一定条件的承兑保函。
4.银行担保的类型
根据担保的责任和对象,主要有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还款担保三种。
5、银行保函与跟单信用证的区别。
(1)就付款而言,信用证的开证行承担主要付款责任,而保函可能是主要付款责任,也可能是次要付款责任。
(2)就付款依据而言,信用证只凭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款,与它所依据的基础合同无关。保函项下的付款可以是合同价格,也可以是某种赔偿或退款。
(3)就使用范围而言,信用证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正常履行。当卖方装运货物时,他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以便付款。保函的适用范围远远大于跟单信用证。
6.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又称保证信用证或担保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具的承担一定义务的证明。
备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证;开证行保证,当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时,开证行将付款。近年来,一些国家,如美国,已经开始使用备用信用证支付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备用信用证的使用在世界各地越来越多。
(2)国际担保代理
1,担保支付代理人的定义
2.国际保理业务当事人
(1)出口商,或供应商,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开具发票,出口商的应收账款为保理方;
(2)进口商,或债务人,负责支付因提供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应收账款的一方通常是货物或服务的买方;
(3)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合同项下供应商应收账款的责任方,以及供应商履约的进口保理商;
(4)进口保理商:根据供应商向进口商开具的发票,负责收取转让给出口保理商的应收账款,并有义务支付已承担信用风险的转让应收账款的一方。
(3)打包购买票据
1,包买单的意思
2.商户雇主在福费廷业务中承担的风险。
3.福费廷业务流程
4.福费廷业务的利弊分析。
第四,不同结算方式的选择和使用
(1)汇款、托收和信用证的比较。
(B)选择结算方法时应考虑的因素。
1,客户信用
2.商品销售
3.贸易条件
4.船运单据
(三)不同结算方式的结合。
1,信用证结合汇款。
2.汇款和保函一起使用。
3.采用信用证和保函相结合的方式。
4.托收与保函相结合-
5.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