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的试验和识别方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评估,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

根据鉴定目的的不同,农业机械鉴定分为:

(1)推广鉴定:综合评定农机性能,评价其是否适合推广;

(2)选型鉴定:对同类农业机械进行对比试验,选择合适的机型;

(三)专项鉴定:对农业机械的专项性能进行检测和评价。第三条农业机械鉴定分为部级鉴定和省级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自愿申请。已通过部级鉴定的产品不再进行省级鉴定。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机械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公布全国农业机械鉴定产品类别指南和计划,公布鉴定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公布省级农业机械鉴定产品类别指南和计划,公布鉴定大纲。第五条农业机械鉴定坚持公平、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第六条通过鉴定的农业机械产品可以纳入财政补贴、优惠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范围,促进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

农业(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推广通过农业机械鉴定的产品。第二章鉴定机构第七条农业机械鉴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实施。第八条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事业单位;

(二)通过国家规定的计量认证;

(三)有与评估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场所、设施和设备;

(四)具有符合评估工作要求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第九条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分别确定承担部级和省级鉴定任务的农业机械鉴定机构以及可以鉴定的产品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十条申请农业机械鉴定的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是定型产品;

(二)具有一定的生产批次;

(三)列入农业机械鉴定产品类别指南或计划。第十一条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申请农业机械鉴定,应当向农业机械鉴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业机械鉴定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企业需提供主管部门的登记证明);

(三)产品型号证明文件;

(四)产品标准文本;

(5)产品的使用说明。

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第十二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企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四章试验鉴定第十三条农业机械鉴定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鉴定大纲进行。第十四条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与企业确定试验鉴定时间,组织人员根据鉴定大纲提取或者确认样机,并审查必要的技术文件。第十五条鉴定样机由申请人提供,并按期交付到指定的试验场地。鉴定后,样机将由申请人处理。第十六条考试鉴定内容按鉴定类型分为以下五项:

(1)生产条件审查;

(2)性能测试和安全检查;

(3)适用性和可靠性测试;

(四)说明书和“三包”凭证的审查;

(5)用户调查。第十七条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在申请两种以上认定时,同一认定内容不重复。第十八条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应当在试验鉴定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出具鉴定报告,在企业无异议后,将鉴定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授权鉴定的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九条申请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05日内向原鉴定机构申请复验。第五章鉴定公告第二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业机械鉴定机构提交的鉴定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查的内容包括:材料是否全面、准确;评估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审查应在收到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5天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