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指南:标准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排放高度评估: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行业标准的要求和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对排放高度进行核查。
(2)对于有组织排放的点源,应根据行业要求分别评估容许排放浓度和容许排放率。
(3)对于无组织排放的点源,应按行业要求评估监测点与参考点的浓度差或周界外浓度点的浓度值。
(4)标准限值的确切含义:容许排放浓度和容许排放速率都是指连续取样1小时的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等间隔采集样品的平均值。
(5)实测浓度值换算:烟尘、SO2、NOx、油烟等实测排放浓度。来自燃煤电厂的锅炉、工业炉和油烟应按标准要求换算成相应的空气过剩系数、出力系数、炉型换算系数和空气混合系数的数值,然后与标准值进行比较。
(6)正确选择标准:区分工业炉标准、锅炉标准和火电标准、焚烧炉标准和危险废物焚烧标准的适用范围,正确选择标准。
(7)位于两个控制区内的锅炉,除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还应执行区内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2.排污口评估
(1)第一类污染物,不论行业、排污方式、受纳水体功能类别,均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放口进行评价。
(2)对于清洁排污口,原则上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其他行业排放标准有要求的除外)。
(3)主要排放口可能存在稀释污染物,车间或针对性处理设施的排放口按排放标准考核(如电厂含油污水),排放口进一步按排放标准考核。
(4)对于其他,应评估总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与外部环境相关的每吨产品的允许排水量(某些行业)。浓度限值按日平均值计算,每吨产品允许排水量按月平均值计算。
(5)废水混合排放口按计算的混合排放浓度限值进行评价。
(6)同一建设单位的不同排污口可执行不同标准。
(7)检查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情况。
3.噪音评估
(1)厂界噪声背景值修正:根据厂界各评价点的背景值,修正后得到各监测点的厂界噪声排放值。
(2)昼夜等效声级的计算:由于噪声比白天的影响更大,所以需要在计算前将夜晚的等效声级加上10dB。
4.指标评估
(1)设计指标考核: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设计文件规定的指标,考核环保设施的处理效率和处理设施进出口浓度控制指标。
(2)内控指标考核:根据企业内部管理或设计文件确定的考核指标,对不同装置或设施处理后的污水在与其他污水混合前或处理前的浓度和流量进行考核。
5.监测结果评估
用标准评价监测结果时,应严格按照标准指标进行评价。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按污染物日均浓度评价,水环境质量标准按季度、月平均值评价,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按监测期污染物排放浓度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