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案例题?

甲、乙双方均为民事行为能力人,欲设立企业投资经营。经过讨论,他们认为,只要法律不禁止,任何商业组织都可以成立。于是他们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无限公司。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们,只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以个体工商户身份从事经营。对此,甲乙双方非常不解,认为登记机关侵犯了他们的经营自由权。

1.首先,登记机关的行为不涉及其自由经营的权利。登记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我国民商事主体在法律上不存在无限公司形式。

2.私法中有“自由无禁止”,但公司形式也是“经济法”的范畴,如“经济法主体与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企业法律制度(市场准入、特殊企业、国有企业等。)、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毕竟国家对经济实体还是有一定的限制和规定的。

3.虽然没有正式的无限公司,但是合伙组织拥有无限的注册资本和无限的责任,其功能与无限公司相同。

4.营业自由权一般是指微观层面的商事主体的经营活动自由,与公司形式没有直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