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下!!!2002-2010司法考试民法部分案例分析。非常感谢~ ~

2010司法考试:

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到乙公司购买大蒜,张持已盖章的空白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到乙公司购买大蒜。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65438年3月10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为托运大蒜,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丙公司后视为交货完成。大蒜总价654.38+0万元。货到C公司后,A公司支付货款50万元,货到A公司后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交付给乙公司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张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出售,以为是绿豆销售旺季,于是决定于2065438年3月1日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销售合同,总价1万元,仍由乙公司代销,货物交付丙公司后视为交货完成,其他条款与大蒜销售合同相同。

2065438年4月1日,B公司按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C公司,A公司将大蒜50万元、绿豆50万元汇给B公司..根据托运合同,C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送到A公司。

2010年4月5日,A公司与D公司签订合同,以1.2万元的价格转售大蒜。4月7日,因大蒜价格飞涨,甲公司以654.38+0.5万元的价格将大蒜卖给了乙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交付给乙公司..4月8日,C公司在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受损。E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绝付款,A公司因未收到E公司货款拒绝向B公司支付剩余大蒜货款50万元..

在绿豆市场暴涨后,C公司以654.38+0.3万元的价格将绿豆以自己的名义转卖,并立即发货,但至今未收到货款。A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C公司的行为,要求自己的公司返还绿豆。

问题

1.大蒜运到C公司后谁拥有?为什么?

2.A公司与D、E公司签订的倒卖大蒜的合同有什么效力?为什么?

3.大蒜在运往E公司途中受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

4.A公司能否以未收到E公司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B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

5.B公司未收到A公司大蒜尾款,能否要求A公司同时承担首付款和违约金的责任?为什么?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有什么效力?为什么?

7.C公司将绿豆转售给自己公司的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

8.A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自己的公司返还绿豆?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一家公司。因为大蒜是动产,除非合同中有特别约定,交付才是其所有权转移的标志。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大蒜交付给丙公司即视为交付完成,因此此时甲公司是大蒜的所有权人。

2.有效。大蒜交割前,A公司仍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的多个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相互排斥。

3.E公司承担。在途货物买卖,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因此,大蒜损坏和损失的风险应由买方E公司承担。

4.不能,由于合同的相对性,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大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甲公司不能因为是第三人而拒绝支付尾款。

5.不能,因为A公司和B公司的大蒜购销合同都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所以B公司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

6.有效。因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绿豆款50万元,表明其追认了张的无权代理行为。

7.无效。C公司的转卖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因为A公司拒绝追认C公司的行为..

8.没有权利。因为你的公司构成了善意的收购。

案例:王某于2004年2月与A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王某以40万元从A公司购买1辆大客车,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30万元,余款于2006年2月底前付清,并约定在王某付清全款前,大客车所有权仍归A公司所有。王某未经妻子同意,以自己的房屋(婚后购买,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王某)向B银行借款3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王某向A公司借款30万元,回购了公车。王某让张某负责汽车运营,并约定张某按年底净收入的5%提成,运营中产生的风险全部由王某承担。

2005年6月,该车在运行过程中与一辆卡车相撞。车上乘客李受重伤,经救治无效死亡。大巴车损坏严重,送到定昌修理,花了3万。经有关部门认定,货车司机唐属于违章驾驶,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在王以事故责任在货车方为由拒绝支付修理费后,丁厂拒绝交付该车。5438年6月+2005年2月,因王某借款未还,B银行向法院申请对该公交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请求对王某房屋行使抵押权。

问题:

1.王与张之间是否存在合伙关系?为什么?

2.B银行能否对王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3.丁厂拒绝交车是否合法?为什么?

4.王是否应当对李的继承人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5.法院对公交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合法吗?为什么?

6.唐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一、1。

答案是不存在合伙关系,因为王雇佣张某是雇佣关系,张某既不出资也不承担风险,不符合合伙的特征。

测试中心中合作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约定分别提供资金、材料、技术,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本案中,王某要求张某负责汽车运营,并约定张某按年终净收入的5%提成,运营中产生的风险全部由王某承担。”显然,张没有提供资金、实物捐助,也没有承担风险。因此,王与张之间不存在合伙关系。

2.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房屋属于王夫妻所有,未经业主妻子同意,抵押无效。

检测中心抵押权的设立

详细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标的物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中,“王某未经妻子同意,以自有房屋(婚后购买,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王某)向B银行借款3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全部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个* * *人以其* * *财产抵押,未经其他* * *人同意,抵押无效。所以在这个问题中,抵押行为。无效。

3.

答案是合法的,因为丁厂作为承包人,可以同时行使留置权或抗辩权。

考试中心留置权与抗辩权的同时行使

留置权详解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根据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支付该财产。根据《担保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或者加工合同产生的债权,债权人有留置权。本案中,王要求丁厂修车,两者形成了合同法律关系。其依据在于我国《合同法》第251条明确规定,合同是承包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包包括加工、定制、修理、复制、测试和检验。根据上述担保法,丁厂拒绝交付汽车是合法的,因为其享有留置权。故“王以事故责任在货车一方为由拒绝支付修理费”,丁厂以其留置权为由拒绝交付汽车。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履行顺序的,同时履行。一方有权在履行前拒绝另一方的履行要求。债务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另一方当事人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案中,王与丁厂之间的合同是双务合同,交付修理后的车辆和支付修理费用构成了无顺序对待和履行义务。丁厂有权在王支付修理费并拒绝交付汽车前同时行使抗辩权。

4.

答案应该是,由于王某与李某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王某应当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对李某的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测试中心承运人的责任

详细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出发地运送到约定地点,由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由于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由于旅客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这种情况下。李与王之间已形成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王某作为承运人,对旅客李某在运输过程中的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的死亡显然不是其自身原因或其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鉴于李某死亡,王某应对李某的继承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侵害当时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受害方也可以对王提起侵权诉讼。

5.

答案是合法的,因为公车所有权虽然属于A公司,但王支付了大部分价款,在车上享有一定的权益,属于与本案有关的财产。

试验场地财产保护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本案中,王某与A公司约定:“在王某付清全款前,该车所有权仍归A公司所有”:但王某支付大部分价款时,该车享有一定的权益,该车属于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是合法的。

6.

答唐某应负刑事责任,因唐某违法驾驶,造成L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交通肇事罪。

考场交通肇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详细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肇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并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三人以上死亡,负同等责任的事故;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无力赔偿金额超过30万元的。"

本案中,货车司机唐某违法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此...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王和张有两个儿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于1995年与李结婚并育有一子。王佳于1999年5月车祸身亡。王于5438年6月+2000年10月去世,婚后留下与张面积相同的房屋6套。王死后,张与儿媳李同住,这六处房屋暂由次子王益使用。

2000年6月,165438+10月,王毅与曹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120000元的价格将该6套房屋出售给曹某。张、李知道后表示反对。后因王毅承诺将房款在所有继承人中合理分配,张某、李同意。王义水与曹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曹立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承诺6个月后支付余款。曹取得该房屋后,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654.38+0.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交款前,曹与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以654.38+0.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01年5月,曹应向王毅支付余款70,000元,曹因经营亏损无力支付。但曹有5万元货款可以向赵主张。由于曹与赵是亲戚关系,曹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支付货款。另查明,曹某于2001年4月外出时发生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是曹某的好朋友,曹某从未要求孙某赔偿车祸造成的损失。

问题:

1.王去世后留下的6套房子该由谁分配?每人应该得到多少?为什么?

2.王毅与曹签订的卖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曹、朱、钱三人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

4.如朱要求履行与曹签订的合同并取得该房屋,可否支持?为什么?

5.如果王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曹放弃要求赵支付货款的权利,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如果王毅以个人名义要求孙赔偿车祸造成的损害,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回答:

1.张,王毅,。其中,张得到4个房间,王毅和各得到1个房间。因为这六间房属于王某和张某的同一财产,王某死亡后,张某应分得其中三间,其余三间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平均分配。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张和王毅。因王甲先于王死亡,其子享有代位权。因此,在剩下的三个房间中,张、王毅和应各分得1。

2.有效。虽然这六个房间归* *所有,但转让协议得到了其他* *所有人张和监护人李的同意。

3.曹与朱签订的协议有效。曹与钱签订的协议也有效。

4.不是,因为曹已与钱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钱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履行。只要求曹承担违约责任。

5.是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

6.不能,因为该赔偿金专属于曹本人的债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王益不能行使代位权。

分析:

1.《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故作为王某与张某的夫妻,共有房产6套,张某分得3套,另外3套作为遗产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张、王益,作为代位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权。王甲的妻子李不是第一继承人。

2.人民意见第八十九条* * *同* * *部分人对* * *财产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在* * *与* *关系存续期间,部分* * *人擅自处分* * *财物,一般认为无效。但是,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擅自处分* * *财产的,应当赔偿* * *其他所有人的损失。

3.曹、朱、钱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属于一物二卖的情形。在一物两卖的情况下,两个合同都有效。如果债务人对其中一个债权人履行了合同义务,该债权人将取得房屋所有权,另一个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4、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按照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要求进行。本案虽存在两种有效的合同关系,但曹将房屋变更登记为钱的,钱取得房屋所有权。朱某不能要求钱某返还房屋,也不能要求曹某转让房屋所有权,只能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

5.《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受让人知道该情况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范围仅限于债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6.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的除外。

代位权的范围仅限于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的要件包括:(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合法的;(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专属于债务人。

二、(此题12分)

案例:大兴公司与羽泉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羽泉公司受大兴公司委托购买500台彩色电视机,并预付购买彩色电视机款50万元。羽泉公司发现某市西区天鹅公司有一批质优价廉的名牌彩电,于是以自己的名义与天鹅公司签订了彩电采购合同。双方约定羽泉公司向天鹅公司购买500台彩电,总价654.38+0.3万元,羽泉公司预付定金30万元;天鹅公司将全部彩电运抵B市S区,羽泉公司在货物验收后一周内支付了全部货款。天鹅公司发货时,工作人员误发了505套。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被一辆汽车追尾,20台彩电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羽泉公司在S区合同约定的地点接收了505台彩电,并立即对损坏的20台彩电提出了质量异议,将全部彩电交付给大兴公司。因为彩电滞销,大兴公司一直拒付货款,所以羽泉公司一直无力向天鹅公司支付货款。交货两周后,羽泉公司向天鹅公司披露,受大兴公司委托代为购买彩电。

问题:

1.天鹅公司事先并不知道羽泉公司受大兴公司委托购买彩电。天鹅公司知道这个情况后,可以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吗?为什么?

2.羽泉公司与天鹅公司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有什么效力?为什么?

3.大兴公司多收的五台彩电该怎么处理?为什么?

4.追尾车辆逃逸,20台受损彩电的损失该由谁承担?为什么?

5.如果天鹅公司以羽泉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天鹅公司认为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更有利,是否可以主张大兴公司代为履行合同义务?为什么?

回答:

1.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由于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代理人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后,第三人可以选择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作为相对人主张自己的权利。

2.部分无效。因为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物的20%,超过部分无效。

3.应该还给天鹅公司。属于不当得利。

4.由天鹅公司承担。标的物交付前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5.否。为第三人选择对应方后,所选对应方不可更改。

分析:

1.《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因委托人的原因,代理人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的,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以便第三人选择代理人或者委托人作为主张权利的相对人,但第三人不得变更所选择的相对人。

2.《担保法》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物的百分之二十。

3.《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4.《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因委托人的原因,代理人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的,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以便第三人选择代理人或者委托人作为主张权利的相对人,但第三人不得变更所选择的相对人。

三、(本题16分)

案例:A公司与龙某签订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成立B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龙某以现金、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均已验证);龙为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的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起草的章程没有约定公司亏损如何承担,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一致。工商登记后,乙公司在甲公司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

2000年3月,B公司向C银行借款200万元,A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将上述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龙某书面同意。2003年8月,法院判决乙公司向丙银行偿还上述款项本息240万元,甲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至此,B公司资不抵债,净亏损654.38+0.8万元。另查明,龙某在公司成立后,将注册资本654.38+0.2万元用于为朋友清偿债务。

基于上述情况,C银行要求A公司和龙某对B公司在执行过程中的债务承担责任。甲公司认为其作为担保时,土地属于乙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属无效,且甲公司在付款后1个月已从乙公司退出,故不应承担240万元的贷款本息;另外,B公司注册资本654.38+20万元被龙占用,龙应将654.38+20万元的一半抽回给A公司..龙认为,乙公司成立时,甲公司的出资未到位,故乙公司的成立无效,乙公司的损失应按出资合同由甲公司承担。

问题:

1.A公司的抵押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B公司的成立是否有效?为什么?

3.甲公司认为已退出乙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4.A公司能否要求龙某退还其占用的654.38+0.2万元中的60万元?为什么?

5.A公司是否应该承担B公司一半的损失?为什么?

6.乙公司、甲公司、龙公司对丙银行的债务应如何负责?

回答:

1.有效。甲公司作为抵押时,抵押物并未转让,甲公司仍对该土地享有控制权。

2.有效。登记是公司设立的前提,股东不出资不影响公司设立的效力。

3.不可以。股东在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4.不是的,龙某占用公司资金,龙某只有返还B公司的义务,没有返还A公司的义务..

5.不应该这样做。公司成立后,股东出资协议不能与公司章程相抵触,所以A公司只有按公司章程向B公司缴纳出资的义务,而没有直接分担公司亏损的义务。

6.乙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丙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甲公司对丙银行200万元投资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责任。龙某应对丙银行654.38+0.2万元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