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试验检验的取样原则是什么?

混凝土试验检验的取样原则如下:

1,当每班混凝土配合比不足100盘时,至少取样一次;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 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至少每200m3取样一次;

2、每一现浇楼板每一流水段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混凝土结构中所有强度等级均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4.结构实体检验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对应的结构实体部分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选定。同强度等级、同条件的留置试件数量应根据混凝土的数量和重要性确定;且不少于10组且不少于3组。在相同条件下养护的试件拆除后应放置在相应的结构部位,并采用相同的养护方法。当在相同条件下自然养护的样品达到相同的龄期时,应对其进行强度测试。等效龄期应按相同条件下养护的试件强度等于标准养护条件下养护28d的试件强度的原则确定。等效年龄可取日平均气温达到600℃时的年龄。d,0℃以下的年龄不记录。等效年龄不应小于14d,也不应大于60d。对于冬季施工的结构构件,试件在相同条件下养护的等效龄期可根据结构构件的实际养护情况确定,监理、施工等各方可根据GB50204-2002中附录D.0.2的规定确定。

5.施工中,每次常温取样应至少保留4组,28天不少于1组,7天不少于1组,同条件试件养护不少于1组(作为拆模依据)。分项工程验收后,分项工程验收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查,范围应限于涉及结构安全的墙、柱、梁等结构构件的重要部位,并在模板入口处见证取样。分项工程中,同强度等级、同条件养护的试件数量不得少于10组,且不得少于3组,且试样应在达到同等龄期后送检。在分项工程中,同强度等级的28天标准养护试件不应少于30%。由于本工程基础部分冬季施工,根据《建筑工程冬季施工规范》(JGJ104-97)的要求,混凝土施工需要一组与混凝土受冻临界强度相同的试件和一组与冬季升温后养护条件相同的试件。

抗渗混凝土:当混凝土连续浇筑量小于500m3时,应留置三组抗渗试件,每增加250~500m3增加三组,标准养护28天后不少于一组,标准养护7天后不少于一组,同条件试件不少于一组;

6.冬施结束时,升温至常温28天后具有相同临界强度和相同条件的试块不予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