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贡区税收管理的现实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劳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队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口译

本条是关于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的基本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劳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2006年5月1日以后,上述纳税人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售,具体包括: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售。

“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是指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自然人。

理解和掌握“国产”的概念,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租赁、联户方式经营,承包方、承租方、联户(以下简称承包方)以发包方、出租方、联户(以下简称发包方)名义经营,发包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发包方为纳税人。否则,承包商应为纳税人。

口译

本文是关于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和联营经营模式下纳税人的界定。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以用人单位为纳税人;2.以雇主的名义经营。

(2)用人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从事应税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口译

本条是关于试点纳税人的分类和划分标准的规定。

理解该条规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

一、纳税人分类

根据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管理模式,本次增值税改革仍采用增值税纳税人分类管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依据是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其计税方法和凭证管理不同,需要区别对待。

二。关于纳税人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规定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有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调整年度应税销售额标准。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不超过12个月的连续经营期内累计增值税销售额,包括有减免税的销售额、有境外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和已按规定从销售额差额中扣除的部分。销售额含税的,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折算为无税销售额。

三、两项特别规定

(一)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二)不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此外,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有应税行为,且不经常有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也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规定标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健全的会计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口译

这一条是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主动申请一般纳税人登记的规定。

一是在实践中,许多小规模纳税人建立健全了财务会计制度,能够提供准确的纳税信息,满足凭发票注明抵扣税款的管理需要。此时,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可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健全的会计核算,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账簿,依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会计核算。比如,专业财务会计人员可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和相关明细账进行核算;能够准确计算增值税销售额、销项税、进项税和应纳税额;能够按照规定编制会计报表,真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能够提供准确的纳税信息,是指能够按照增值税规定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纳税信息,按期申报纳税。是否“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纳税信息”,由小规模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8号,2015),自15年4月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登记,纳税人只需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符合条件的即可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我局开通了一般纳税人资格网上登记功能。纳税人只需登录上海市国税局网上办税服务厅,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无需到办税服务前台,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般纳税人一经登记,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口译

本文是关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规定。

一、本条所称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是指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税活动,不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形;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登记。未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按照销售额按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般纳税人一经登记,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这一规定与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模式相一致。

三、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应税行为,按照规定应申请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没有必要重新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境外(以下简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事应税活动,在中国境内没有营业机构的,以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口译

本条是关于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与现行增值税的征收原则不同,应税行为发生在中国,即应税行为的卖方或买方在中国。而且由于现行海关管理对象的局限性,即只管理进出口货物,各类劳务尚未纳入海关管理范围,涉及跨境提供劳务的行为仍将由税务机关管理。

理解该条规定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事应税活动,未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该条与原政策最大的区别是取消了代理人代扣代缴增值税的规定。

二、在理解本条规定的扣缴义务人时,应当注意,前提是境外单位或个人未在中国境内设立营业机构。如果他们设立了营业机构,就应该以他们的营业机构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所以不存在扣缴义务人的问题。

第七条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口译

本条是规定两个以上纳税人可以视同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汇总纳税的审批主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具体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口译

营改增后,营业税全部改为增值税。在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上,试点纳税人可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税[2065 438+02]13号)执行。

第二章征税范围

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注释》执行。

口译

本条是关于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

具体包括出售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出售不动产。

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和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下列非经营性活动除外: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行政单位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征收时,使用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制(印制)的财政票据;

3.收到的款项应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服务取得工资。

(三)为员工提供服务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口译

本条是关于应税行为和非经营活动的规定。

一、应税行为

应税行为是指有偿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报酬是指获得金钱、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第二,非经营活动

非经营活动中销售劳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不属于应税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非经营性活动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同时符合条件的行政单位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例如,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国家行政职能而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与原规定不同的是,该条的适用主体由“非企业单位”变为了“行政单位”。由于行政单位本身具有执行国家行政的职能,与原财税文件“2013”106相比,删除了“执行国家行政”的表述。

(二)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服务取得工资。

比如单位聘请的司机为单位员工开班车。

(三)为员工提供服务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例如,公司提供班车接送员工上下班。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商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口译

本条是对有偿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有偿转让不动产的具体解释,包括出售不动产和以投资入股形式转让无形资产。

第十二条在中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不包括租赁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不包括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卖方或者买方在中国境内;

(二)出售或者出租的房地产在中国境内;

(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口译

该条是对我国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具体规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

(1)服务(不包括租赁房地产)或无形资产(不包括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卖方或买方在中国。即充当卖方的境内单位或个人在中国纳税,充当买方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中国纳税。

比如国内单位向境外单位购买的咨询服务,属于国内销售服务。

(二)出售或出租的房地产在中国,出售的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中国。强调应税行为对应的标的物在中国境内,即无论是境内单位或个人,还是境外单位或个人,只要上述应税行为的标的物在中国境内,都属于在中国境内的应税行为。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中国出售劳务或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发生在中国境外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出售完全用于境外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将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口译

本条是对不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劳务或无形资产的具体规定,采用排除法,明确了三种不属于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发生在中国境外的服务。

例如,海外单位为国内单位提供完全发生在海外的展览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出售完全用于境外的无形资产。

比如海外单位把完全在海外使用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卖给国内单位。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将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比如境外单位将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汽车出租给境内单位或个人。

理解上述三条规定主要有三点:一是应税行为的销售者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二是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购买;三是购买的应税行为必须完全在境外使用或者消费。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应当视为销售劳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公益事业或者面向社会公众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将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无偿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面向社会公众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口译

要理解这篇文章,我们需要把握以下内容:

为体现税制设计的完整性,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无偿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和有偿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均纳入应税服务范围,体现了税制的公平性。同时,排除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以公众为对象的情况,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要注意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与视同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与非经营活动的区别,准确把握税收与非税收原则。

根据国家的指示,免费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和铁路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值得注意的是,第一款的适用主体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第二款的适用主体还包括其他个人。

删除了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里程积分兑换服务,删除了以积分兑换形式提供电信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捐赠的电信服务不征收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从事应税活动,税率为6%,但本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除外。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和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口译

本条是对增值税税率的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口译

本条规定了增值税的征收率。

除部分不动产销售和租赁活动外,增值税征收率为5%,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活动和一般纳税人特定应税活动为3%。

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口译

本条是关于增值税计税方法的规定。

一般计税方法是根据销项税和进项税的差额计算应纳税额。

简单的计税方法是根据销售额和征收率的乘积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八条一般纳税人的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纳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某些应税行为时,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口译

本条是对一般纳税人应税行为适用计税方法的规定。

1.一般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但对于某一具体应税行为,一般纳税人一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在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具体应税行为的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口译

该条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的有关事项,按照5%的征收率征税。

第二十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有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没有营业机构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的税额:

扣缴税额=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口译

本条规定了境外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事应税活动的扣缴义务。

1.本条适用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未在境内设立营业机构的情形。

二是范围限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即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应税行为范围。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3.在计算应扣缴税额时,应将应税行为买方支付的含税价格折算为不含税价格,再乘以应税行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注意不是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应扣缴的税额。

例如,某境外公司向某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合同价款为654.38+0.06万元,且该境外公司未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服务购买方应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则购买方应扣缴的税额计算如下:

代扣增值税= 1.06万÷ (1+6%) × 6% = 6万元。

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

第二十一条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

当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时,不足部分可结转下期进一步抵扣。

口译

本条文规定了应纳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目前我国增值税实行的是购置税抵扣法。纳税人按照销售额(构成销项税)征税,购买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构成进项税)时缴纳或承担税款,允许从销项税中抵扣进项税,相当于只对增值部分征税。当销项税小于进项税时,目前的做法是将差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二十二条销项税是指纳税人按照销售税率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征收的增值税。销项税计算公式:

销项税=销售额×税率

口译

本文提出了销项税的概念及其计算方法。

1.从上述销项税的计算公式可以看出,销项税是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与增值税税率的乘积,是为该环节应税行为提供的整体增值税。扣除当期进项税额后,形成当期应交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总帐中,应设置“销项税额”等栏目。

“销项税”一栏记录的是一般纳税人销售劳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劳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缴纳的销项税额,用蓝色登记;应抵扣的销项税额的退、停、折,用红色登记。

第二十三条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相结合的计价方式的,销售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口译

在确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劳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售额时,可能会发生一般纳税人因销售对象不同、发票种类不同而将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的情况。对此,本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计价方式的,按照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的公式计算不含税销售额。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由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纳税人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确认营业额,按照营业额与营业税税率的乘积确认应缴纳的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含税销售额先折算为免税销售额,再按照免税销售额与增值税税率的乘积确认销项税额。

第二十四条进项税是指纳税人购买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

口译

本文界定了进项税的概念。

首先,进项税的概念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一)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涉及进项税抵扣的;

(二)产生进项税的行为是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由买方支付或承担的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等栏目。

“进项税”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支付的增值税,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扣除。一般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色登记;因停征或折价而应核销的进项税额的退税,应以红字登记。

第二十五条下列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

(3)购买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收购价格和65,438+0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进价×扣除率

收购价格,是指纳税人收购的农产品的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标明的价格以及按照规定缴纳的烟草税。

购买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买劳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增值税。

口译

该条列举了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增值税的情形。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机动车销售税控统一发票。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金额。

目前,海关负责征收货物进口环节的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办理进口货物报关进口手续时,需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增值税并从海关取得完税证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准予抵扣。试点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第31号,2013)执行“先比对后抵扣”政策。

三、农产品进项税抵扣

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有五种情况:

(一)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依据。

(二)进口农产品,按照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税额缴纳。

(三)从农业生产者处收购自产农产品,从小规模纳税人处收购农产品(不含享受批发零售免税政策的鲜肉蛋产品和蔬菜),销售环节征收农产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