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进一步精简涉税信息,减轻税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释如下:
一.相关背景
2022年以来,财政部会同我局及相关部门出台了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等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表现为:
(一)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13,2022号),延续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对年应纳税所得额1-3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B)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资。
一是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R&D税前扣除比例的公告》。
(16,2022)科技型中小企业R&D活动中实际发生的R&D费用,未计入当期损益的,从1,2022起,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进行税前摊销。二是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2022年第28号),R&D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目前为75%,在2022年65,438+00至2022年65,438+08+0期间,税前扣除比例提高至65,438+000%。
(三)促进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设备和技术升级
一是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设备家电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2022年第12号),中小企业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2月31日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二是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强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的公告》(2022年第28号)。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并允许
(四)支持中国基础研究的发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2年第32号)规定,企业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政府自然科学基金进行基础研究投入的费用,可按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可按100%在税前扣除。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从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获得基础研究经费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支持广州南沙深化粤港澳全方位合作。
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对符合条件的位于南沙先行先试启动区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支持基础设施领域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税收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号),区分基础设施REITs的设立前和设立阶段,明确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主要修订内容
(1)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清单(A10508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设备仪器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的公告》(2022年28号), 增加“2022年第四季度高新技术企业采购单价在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10 -12)”、“2022年第四季度高新技术企业采购单价在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10 -12)”和“中小企业采购”
(二)企业重组及递延所得税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号),在《企业改制递延税款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中增加“基础设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一节,供纳税人填报基础设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相关税收政策。同时,调整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与上级表格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00)的关系。
(3)免税、收入扣除和附加扣除清单(A107010)
一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2号),增加16.1“基础研究经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30.1“企业投资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供纳税人填报企业投资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科技创新税前扣除支持的公告》(2022年第28号),将第28行中的“加计扣除比例_ _%”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_ _ _ _ _ _ _”,并相应增加了创意设计活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便于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选择填写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增加28.1行和28.2行,供纳税人填写2022年第四季度和前三季度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扣除额。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的公告》(2022年第28号),增加30.2行“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附加扣除”,用于高新技术企业填报2022年第四季度(65438+10月-65438+2月)新购置设备、器具的附加扣除金额。
(4)R&D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清单(A10701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强科技创新税前扣除支持的公告》(2022年第28号),将第50行“加计扣除比例”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并相应增加R&D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便于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选择填写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增加L1行、L1行、L1.1行、L1行、L1.2行、L1.2行,供纳税人填写2022年第四季度和前三季度R&D费用发生额。
(5)所得税减免优惠清单(A10704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在24行下增加明细行,进一步细分纳税人分别填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区域优惠政策。
三、企业政策性搬迁事项所附资料的处理
为精简涉税信息,减轻企业税负,政策性搬迁企业在完成搬迁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不再填报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第四,实施时间
公告适用于2022年及以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今后如有新政策出台,应按新政策的有关规定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相关规则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不予追溯调整。纳税人对以前年度涉税事项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相应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