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中的刑法经典案例分析(六)
[案例]
被告人段,男,26岁,系某市农业干部学校招待所出纳会计。
被告人段某于7月9日在某市农业干部学校招待所担任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其库存现金,计19913000元。后来由于市委市政府积极部署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段担心自己迟早会被指控,于是于1992 10 1主动到检察院投案自首,并积极退缴全部赃款。
[问题]
自首的条件是什么?
[裁决]
法院判决,段的行为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定罪,但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所谓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接受审查判决的行为。自首的成立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犯罪后自动投案。自首通常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后,在司法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者本人之前,或者在接受讯问、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向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投案自首。第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就是说,犯罪分子根据实际情况充分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得隐瞒或者故意遗漏。第三,接受审查和判断。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他们必须等待、接受并且不能逃避司法机关的调查、起诉和审判,才能成立。
基于对本案的这一分析,我们认为,段挪用公款后,在司法机关发现之前,能主动退缴赃款,符合自首条件。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分子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段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处罚,但因其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十六、立功、累犯
[应用]
被告人万某,男,40岁。1983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1995被释放。
被告人周,男,52岁。1983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2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5。
从监狱释放。
被告:朱,男,7岁,农民。1995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免予起诉,1997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6个月,1998出狱。
被告人陆某,男,63岁,农民。1983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1990被释放。
4月下旬,1998,万从农场王家中携带2.6公斤鸦片到某市周家中。侯万某、周分别将1.6公斤、1.4公斤鸦片交给贾市的陆某销售。同年5月20日下午4时许,陆某在某市新怡酒店410室贩卖鸦片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缴获鸦片2642.4克。同年8月17日,据陆供述,在其家中查获鸦片0.3505公斤。
1998年初,周逃到B县邀请朱贩卖鸦片。朱越境到老挝购买鸦片1.2斤,周将鸦片带到周在嘉城的家中。此后,朱某从B县越境至老挝买回鸦片1公斤,走私至A市场后卖给周某。
1997年底,子某(另案处理)、(在逃)逃至C,邀请万贩卖鸦片。出资从B县越境至老挝从牟某、万某处买回鸦片5公斤,交给定县的吴某。万某、走私鸦片到雄镇贩卖。1998 65438+10月下旬,子某、万某集资从B县越境至老挝买回鸦片12公斤,交由在定县销售。此时也出力,白、万从B县越境到老挝买回6公斤鸦片,随走私到E国贩卖。
1997年8月10日,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陆某积极供述并检举万某、周某贩毒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根据这一线索,将万某、周某和另一名毒贩朱某抓获,使整个案件真相大白。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陆某有立功表现,于9月29日1998号发回陆某贩毒案,与本案一并审理。
[问题]
累犯的条件是什么?如何认定立功?
[裁决]
被告人万某、周某、朱某、陆某被判处刑罚,出狱后仍不悔改。贩卖毒品、鸦片非法牟利,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贩卖毒品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万某、朱某、周某出狱后不满五年又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案发后积极检举揭发其他毒品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现,可减轻处罚。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所谓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了一定罪行的犯罪分子。可以分为一般累犯和危害国家安全的累犯。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是:【1】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2]前罪和后罪判处的刑罚均在有期徒刑以上;[3]后一项罪行发生在前一项罪行执行或赦免后5年内。危害国家安全的累犯的成立条件是:【1】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2]处罚的轻重没有限制;【3】没有时间要求。根据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所谓立功,是指对犯罪分子从宽处罚的情形。犯罪分子要有立功表现,必须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等立功表现,才能侦破其他案件。
根据以上论述分析本案,我们认为原审被告人万某、周某、朱某、陆某多次非法倒卖鸦片牟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万参与贩卖他人鸦片共计65438±04800克,周认定他人贩卖鸦片共计7265.8克,朱参与贩卖他人鸦片共计2200克,陆参与贩卖他人鸦片共计2997.9克。贩卖毒品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都应该依法严惩。万出狱不到五年又犯罪,是累犯。周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刑,但仍不思悔改,继续贩卖毒品,也构成累犯;朱某出狱不到5年又犯罪,也构成累犯。案发后,陆某积极检举揭发其他毒品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故可减轻处罚。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