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和公证中的主要问题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
(二)决定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法且程序合法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证裁决的证据;
六、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行贿受贿或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七、法院认定该裁定违背公众利益,应当撤销。
1.没有仲裁协议;
(二)决定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法且程序合法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证裁决的证据;
六、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行贿受贿或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七、法院认定该裁定违背公众利益,应当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