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主观方面——罪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四个方面。

历年真题中比较难的是一个护士把一个啼哭的婴儿面朝下放置。一个小时后,她发现它死了,问主观方面是什么。当然,现在大家都知道那是一次疏忽,但这个问题是有争议的。正确认识护士行为的主观罪过需要专业的医学知识。当然这类题很少考,关于罪恶感的题一般都比较简单。这里只分析主观罪过的基本内容以及二者的区别。

一、主观罪过的基本内容

从认识因素和意识因素分析,不同内容的认识因素和意识因素的组合可以形成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和过失的过失四种罪过形式。

二、罪与非罪的区别,把握犯罪主观方面的重点在于数罪与事故的区别。

1、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a、认知因素的内容和程度不同;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因此必须引起注意。“意志”包括必要性和可能性两种情况。间接故意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害社会的结果。对结果有不同的态度。直接故意是意志上的积极追求,间接故意是意志上的放任。c、具体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行为有不同的定性处理。这是间接故意的一个特征。对于间接故意,如果没有发生危害结果,犯罪从一开始就不成立,更谈不上既遂。这和过失犯罪很像。对于过失犯罪,只会处理有危害结果的人,也就是说,不存在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不存在未遂和中止的问题。比如张三打兔子,旁边有个小孩,会有三种结果:第一,兔子打死了,小孩高兴的抱着兔子说,张叔叔,你枪法真准。在这种情况下,第二种情况下,有一发子弹过去了,但是没有人打中。兔子跑了,孩子回家了。在这种情况下,仍然不构成犯罪。第三种情况,只有一枪打死孩子才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间接故意犯罪,其自身特点要求必须发生危害结果。

2.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A、认知因素的程度有些不同,B、最关键的因素是意志因素的不同:是否对结果持否定或反对态度,采取一定的回避条件或措施,间接故意表现出行为人对法律意义和对象的轻视。2003年第一题,有人私拉电线防止被盗。结果有一天,小偷真的被电死了,问肇事者的主观罪过。这种情况下是间接故意,是对小偷生命的轻视。至于过分自信的错误,你一定会在题干里找到过分自信的内容。比如另一次考试,有人在山上立了一个电缆电公猪,他怕行人触电,就贴了个牌子,上面写着电猫电公猪要警告,晚上7点到早上7点行人不要靠近,但是有一天还是电击了行人。在这种情况下,是过度自信的错误。首先,他尊重行人的生命,而不是鄙视他们。其次,从他身上,

3.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认知因素的区别——是否知道结果的发生。认识到了是过于自信的错误,认识到了却没有认识到是疏忽大意的错误。这个区别很简单,不难。

4.过失与意外的区别:重点在于是否应当要求行为人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即行为人是否能够预见,可能预见的是过失,不可能预见的是意外。预见的标准在这里应该是以演员的标准,而不是普通人的标准。普通人的标准只是作为参考。做题的时候,演员的智商很高。可能构成过失,因为他可能意识到行为人的智商很低,自己意识不到,所以对他来说很可能是意外。

5.目的犯中的犯罪目的:主观性超过要件,是指目的犯中的犯罪目的主观上是知道的,但客观上不需要对应。比如走私* *物品罪,目的是为了传播或者牟利,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传播或者牟利的目的,但这个犯罪目的不需要实施。换句话说,没有意识到这个目的,就叫主观性超过要素。犯罪动机主要影响量刑,但在情节严重、恶劣的犯罪中影响定罪。比如在淫秽犯罪中,有淫秽动机可以构成淫秽犯罪,但没有淫秽动机和报复动机也可以构成淫秽犯罪。关键是猥琐的事实,不是猥琐的心理。

6.你不需要知道的是:“客观不仅仅是元素”,这是张明楷自己的名字。这里只需要掌握一个罪名,可能性不大。掌握丢失枪支罪是过失,但是这个罪是以严重后果为基础的,也就是说,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这里的行为人对造成严重后果没有过错。但丢枪不报的行为是故意的,所以本罪是故意。也就是说,本罪只有在行为人丢枪不报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并造成严重后果。先给它起个名字吧,叫客观超越元素。

附:过失犯罪概述。这里的过失犯罪汇总主要是为考生解答累犯的问题(累犯前后的犯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考题中往往存在过失犯罪。刑法中有45个过失犯罪。你可以熟悉那些不包含过失二字的罪名,一般不会犯错误)。并且注意这里的过失犯罪是在危害结果出现后才承担责任的,也就是说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有例外的,有危害行为才构成犯罪。

1).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火灾、突水、爆炸、危险物质、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和公用电信设施、重大飞行。交通事故、重大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危险品事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

2)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出具严重失实证明文件罪。

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过失破坏文物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传播传染病菌种、病毒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采供血罪、制造、供应血液制品罪、医疗事故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5)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执行判决、裁定罪,玩忽职守罪,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环境监管玩忽职守罪,传染病防治玩忽职守罪。

6)军人违反职责罪:擅离职守罪、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武装设备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