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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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立案错误
立案是追查犯罪的最初环节,是刑事案件必须严把的第一道关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了刑事立案的三个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是对已有的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三,属于单位的管辖范围。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没有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立案。在执法实践中,一些派出所对立案条件不明确,不立案,错案不立案,导致检察机关纠法甚至纪检监察机关问责的情况时有发生。
第二,超期办案
办案期限是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程序问题。刑事诉讼法对传唤讯问、刑事拘留、立案期限、侦查期限都有严格的规定。特别是刑法规定的时效制度,严格限制了追诉犯罪的期限。如果办案民警懒于履行侦查职责,犯罪分子就有可能逃避侦查,被追究责任。《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了五年不再追诉。"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派出所处理的盗窃、轻伤、寻衅滋事案件,大多在五年以下,最长追诉时效为五年。如果派出所五年内已经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明确,在未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强制措施后五年内不移送起诉的,办案人员可能涉嫌渎职犯罪。
第三,错误适用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预防性和临时性,可分为羁押性强制措施和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派出所民警在办理故意伤害、盗窃、寻衅滋事等常见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特点区分重罪和轻罪,及时审查行为人的社会危险性和立案证据,审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强制措施,防止因错押错捕被追究国家赔偿责任的执法风险。
四、非法取款案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是保护无辜者免受刑事调查,并尊重和保护人权。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派出所民警要准确把握撤案条件。如果不符合撤案条件,可能面临更大的执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