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申报审核商品分类代码描述第十三章
第十四类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第七十一章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给…作注解
1.除第六类注1 (1)和以下各段另有规定外,由下列物品全部或部分组成的所有产品均应包括在本章内:
(1)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生);
(二)贵金属或贵重金属。
2.(1)品目71.13、71.14和71.15不包括含有贵金属的产品或由贵金属制成的小零件或饰品(例如,交错的字母、袖子、戒指和衣领)。上文注1。
(2)税目71.16不包括含有贵金属或镀有贵金属的产品(小零件或装饰品除外)。
三、本章不包括:
(一)贵金属汞合金和胶体贵金属(品目28.43);
(二)第三十章中的外科用无菌缝合材料、牙科填充物或其他物品;
(3)第三十二章中的商品(如上釉瓷器);
(四)负载型催化剂(品目38.15);
(五)第四十二章注二(二)所述归入品目42.02或42.03的物品;
(六)品目43.03或43.04的物品;
(七)第十一类货物(纺织原料和纺织产品);
(八)第六十四章或第六十五章的鞋、帽及其他物品;
(九)第六十六章的雨伞、手杖及其他物品;
(十)品目68.04或68.05及第八十二章所列含宝石或半宝石(天然或合成)粉末的研磨材料产品;第八十二章镶有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生)的仪器工作部件;第十六类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但是,完全由宝石或半宝石(天然的、合成的或再生的)制成的物品及其零件仍应包括在本章中,但用于无图测针的加工蓝宝石或钻石除外(品目85.22);
第九十章、第九十一章或第九十二章的物品(科学仪器、钟表和乐器);
(12)武器及其零部件(第93章);
(十三)第九十五章注二所述物品;
(14)根据注4应列入第96章的条款;
(十五)雕塑品(品目97.03)、收藏品(品目97.05)或年龄超过65,438+000年的古物(品目97.06),但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和半宝石除外。
术语“贵金属”是指银、金和铂。
(二)“铂”一语是指铂、铱、锇、钯、铑和钌。
(3)“宝石或半宝石”一词不包括第九十六章注2 (2)所述的任何物质。
5.含有贵金属的合金(包括烧结合金和组合合金)只要任何贵金属的含量达到合金重量的2%,在本章中应视为贵金属合金。贵金属合金应根据以下规则进行分类:
(1)按重量计含有2%或以上铂的合金应视为铂合金;
(2)金含量按重量计为2%或以上,但不含铂或铂含量按重量计少于2%的合金,须视为金合金;
(3)按重量计含银2%或以上的其他合金应视为银合金。
六、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本协调制度中所称的“贵金属”应包括上述注释5中规定的贵金属合金,但不包括贱金属和镀有贵金属或贵金属镀层的非金属。
七、本协调制度中的“贵金属”是指以贱金属为基材,通过焊接、熔焊、热轧或类似的机械方法在其一个或多个表面覆盖一层贵金属。除非条款中另有规定,还包括镶嵌贵金属的贱金属。
八、除第六类注释1 (1)另有规定外,凡符合品目71.12要求的货物,均应归入本税目,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九、税目71.13“珠宝首饰”是指:
(1)个人小饰品(不论是否镶嵌宝石)(例如戒指、手镯、项圈、别针、耳环、手镯、手镯饰物、吊坠、领带夹、袖扣、皮带扣、宗教或其他勋章和徽章);
(2)通常放在口袋、手提袋或穿在人身上的个人用品(如雪茄盒或烟盒、鼻烟壶、口香糖盒或粉盒、链包、珠子)。
这些物品可以与下列物品组合或镶嵌在一起:例如,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合成或再造宝石或半宝石、龟甲、珍珠母、动物牙齿、天然或再生琥珀、黑玉或珊瑚。
品目71.14所称的“金银制品”,包括家庭、办公或宗教用的饰品、餐具、化妆用具、烟具及其他类似物品。
XI。品目71.17所述的“仿珠宝”是指上述注释9 (1)所述的珠宝,不含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天然的、合成的或再生的)以及贵金属或贵金属(仅用作涂层或小零件及装饰品的除外)(不包括品目96.06的纽扣及其他物品或制品)
副标题注释
一、分目7106.10,7108.11,7110.11,7165438+
二、子目7111和7110.19所指的“铂”可以不受本章注4 (2)规定的约束,铱、锇、钯和铂除外。
三、对于品目71.10下的子目所列合金的分类,按铂、钯、铑、铱、锇或钌的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