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韶山灌区管理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韶山灌溉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水资源,弘扬韶山灌溉精神,促进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灌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韶山灌区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供水和用水。

本条例所称韶山灌溉工程包括水库枢纽(水府庙水库)、引水枢纽(谭洋水库)、渠系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市和受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灌溉工程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灌溉工程日常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灌溉工程安全有效运行。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和募捐设立韶山灌区工程保护基金,专项用于韶山灌区工程保护。保护基金应当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灌区内属于本市管理权限范围的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专项工作推进、综合执法检查等工作或事项。

受益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灌溉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市、受益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旅游、林业、应急等相关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进行。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灌溉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第五条湖南省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韶山灌溉局)是灌区工程的专业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有关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灌溉引水枢纽和总干渠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灌区相关规划和制度;

(四)执行灌溉供水计划和防汛抗旱调度命令;

(五)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和保护;

(六)根据委托开展灌区执法活动。第六条灌溉工程管理委员会是灌溉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定期听取灌溉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汇报;

(二)审查灌区调水计划;

(三)协商灌区防汛抗旱、重大工程搬迁改造、维护资金分摊、水费调整等重大事项;

(四)监督灌溉工程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的相关工作。第七条邵灌区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委托,对灌区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涉及水、林木、权属、环境保护和破坏水利设施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市、受益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与韶关市灌溉局签订行政处罚委托书,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和期限。委托行政机关和邵灌区管理局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邵灌区管理局应当根据委托,建立健全执法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配备执法执勤车辆和装备。第八条湘潭市人民政府可以与长沙市人民政府、娄底市人民政府建立维护、水资源配置、水源水域保护、联合执法、文化旅游等区域合作机制,促进灌溉工程管护的统一性和科学性。第九条市和受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韶山灌区教育基地的作用,加强韶山灌区精神和韶山灌区工程保护的宣传教育。

市和受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管理和保护灌溉工程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条灌区专项规划由邵灌溉局组织编制,征求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等部门意见后,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灌区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除法定情形外,经批准的灌区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一条经批准的灌溉专项规划是管理、保护和利用灌溉工程的依据。

灌区的新建、改建(重建)、扩建、配套设施等水利工程应当符合灌区专项规划。

村镇建设和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影响灌溉工程的安全和运行。第十二条受益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灌区专项规划,依法确定灌溉工程占用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权利人应当及时向灌溉工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房地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