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临夏回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州各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州的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第三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必须优先重视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全社会都应关心和支持教育的发展。

全社会都应该尊重教师。第四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采取特殊措施,办好民族地区的教育,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教育。第六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村(居)民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第七条自治州的教育实行地方政府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政府主管教育的职能部门。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二)决定教育发展的重大问题,制定教育发展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统筹教育发展。

(3)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积极推进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农教结合。

(4)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五)依法监督评估工作。第九条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统筹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定自治州教育发展的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监督和评估县(市)、乡(镇)的教育教学工作,按计划组织实施普及义务教育。

(三)提出发展泉州教育的政策措施,以及学校布局、办学形式、学制、专业设置、招生计划和部分教学内容。

(四)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提出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政策和措施,以及少数民族学校(班)的布局、形式、长度、招生计划和教学内容。

(五)管理、培训、考核学校领导和教师,培养教育行政干部。

(六)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开展教育研究。

(七)监督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八)办好州直属学校。

(九)履行州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发展县(市)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定县(市)教育发展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和督促乡(镇)、村实施普及义务教育,扫除青少年文盲和进行实用技术培训。

(三)指导县(市)教育体制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开展教育改革和教学研究。

(四)管理、培训和考核学校领导干部和教师。

(五)对县(市)教育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

(六)监督教育经费的使用。

(七)办好县(市)学校。

(八)履行县(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乡(镇)教育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律、法规,按计划实施普及义务教育。

(二)统筹规划本乡(镇)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

(三)筹集办学资金,改善办学条件。

(四)协助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培训和考核教师。妥善解决民办教师待遇。

(五)配合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充实和调整学校领导班子。

(六)开展教育研究,组织教学指导和经验交流,制定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检查评估学校工作。

(七)履行(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鼓励村民委员会办好村校,并协助乡(镇)教育管理委员会动员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改善办学条件,办好教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