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知识产权保护的例子吗?

《酸甜是我》被侵权。

《酸甜是我》是超女张含韵的代表歌曲。近日,这首歌被吉林音像出版社出版的《中国金典全集》收录,引发了一场官司。张含韵经纪公司——北京天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将北京精彩无限音像有限公司、河北纪元光电有限公司、吉林音像出版社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据原报道,超女张含韵是其签约艺人,原告提供版权出版超女首张专辑《我很张含韵》,其中包括歌曲《酸甜苦辣是我》,故原告享有该歌曲的录制权。2007年,原告发现第一被告北京精彩无限有限公司销售第二被告河北纪元光电公司仿制、第三被告吉林音像出版社出版的标有“最新时尚”彩印的mp3光盘。光盘里有《酸酸甜甜是我》这首歌。被告的行为未经原告同意,未取得原告授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庭审中,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出示了公司与超女张含韵签订的经纪人和约,约定原告享有张含韵演唱的所有歌曲的产权。由于张含韵在签署合同时未满18岁,合同由其母亲签署。

鉴于此,三被告对原告的权利无异议。同时,被告北京美妙无限音像有限公司完全承认销售涉案侵权光盘,但提出被告有合法渠道购买该光盘,并已于2007年9月20日后完全停止销售。其他两被告也认可盗版光盘的出版发行,但认为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此外,被告河北纪元光电公司认为,该光盘系被告吉林音像出版社复制,根据委托书应由吉林承担侵权责任。

鉴于第一被告精彩无限公司已停止销售,原告当庭撤回对该公司的起诉,但仍主张其他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