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道德包括哪些共同的内容?

同一个法律主体的工作本质上应该是合作的,职业道德就是让这种合作更加有序,但我觉得现在的情况是大多数人在“合作”的表象下徘徊在灰色地带。

一方面,由于民法因素的影响,法官在我国的办案中处于主导地位,这意味着律师与法官保持良好的关系总是有好处的。如果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法官在安排案件进程上给予一些便利,可能对律师协商利益更有利。这种偏向是制度造成的,但偏离规则范围的违规操作也屡见不鲜。暑假在中院实习的时候,从我的执业兄弟和法官那里学到了很多例子。相应的,权力自然是腐败的。虽然法官的工资已经接近公务员中的最高,没有那么多的权钱交易的压力,但律师的人际网络等隐性资源也会成为人情交易的筹码。在泛法律体中,拥有一定权力的看守所管理者甚至会为此向律师勒索钱财。这使得法律职业道德的生态交叉恶化。

另一方面,当事人法律观念淡薄,对法律职业者缺乏了解,对维护法律职业道德氛围产生负面影响。很多当事人认为律师应该做一些工作,比如钻法律漏洞,打擦边球或者给法官送礼,甚至要求自己的律师违规操作。在这种畸形的市场认知下,当事人在选择代理人时,倾向于选择更擅长人情关系而非法律技术的律师,使得部分律师不得不改变执业风格,年轻律师也对这个行业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产生了一定的“劣币驱逐良币”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