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练习一遍2020年法语考试客观题【商法】-不定选择题【2.24】
2065年8月,王、张、田、朱* * *共同出资人民币65,438+80万元成立绿园商务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张各出资40万元,田、朱各出资50万元;合伙事务的执行没有特别约定。
请根据以上材料回答问题1~3:
1.2065438+2003年9月,鉴于王、张某业务能力不足,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王不再享有对外签约权,而张某对外签约权限制在每笔3万元以内。关于合伙人的决议,下列选项是正确的:(2014/ 3 /92)
A.剥夺王对外签约权的决议,违反合作伙伴平等原则,无效。
B.王粲以此为由要求其他合伙人赔偿他损失。
C.张对外签订的合同金额超过3万元的,必须事先征得王、田、朱的同意。
4、限制张签订合同的权利,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2065438+1.04田以合伙的名义向景顺公司订购了价值80万元的节日礼品,准备在春节前转售给某单位。但朱对该赠与订单合同的签订提出异议。在这方面,下列选项是正确的:(2014/ 3 /93)
A.对于合伙企业而言,合同标的物较大,田在签订合同前应取得朱的同意。
B.朱的异议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C.对于田签字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王无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朱对田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2065438+2004年4月,朱某为购买底层房屋向刘某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四个月。4个月后,由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朱亏损,无力还债。关于刘对朱实现债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4/ 3 /94)
A.朱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可以代位行使。
B.你可以要求赔偿朱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
C.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朱的合伙财产份额。
D.对朱的合伙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
参考答案
1.考试中心伙伴关系事务的实现
回答CD。解析:《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相同,并不意味着所有合伙人执行全部合伙事务的权利相同。合伙人可以通过决议限制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利。本课题中,由于王、张缺乏经营能力,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合伙人会议决议限制其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这是一项合法有效的决议,对所有合作伙伴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两个错误,A和B,没有当选。C项正确,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对合伙人事务执行权的限制是合伙人的内部关系,第三人往往不能知道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这种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d项正确,当选。
所以,这个题目选择CD。
2.实施考点的合伙事务
回答BD。解析:本题中,田对外签约的权利不受限制,田有权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签订任何标的金额的合同。错误a,未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单独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中止执行。有争议的,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决?。在该问题上,朱有权提出异议,但该异议不能影响田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b项正确,当选。
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属于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本题中的合伙是普通合伙,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C项错误,未选。d项正确,当选。
所以,本题选择BD。
3.测试中心合作伙伴和第三方之间的关系
回答BC。解析:《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合伙人有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权利。。本题中,朱的债务与合伙企业无关,债权人刘无权代位行使朱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错误a,未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可以用其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清偿;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清偿?。本案中,朱某无力清偿债务,债权人刘某有权以朱某合伙所得清偿,也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朱某在合伙企业财产中的份额。b、C正确,当选。
法律没有规定合伙人的债权人对该合伙人的合伙份额有优先受偿权。d错误,未当选。
所以,本题选择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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