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精要:事后抢劫罪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劫罪,为隐匿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知识要点:
1.成立条件
(1)前提条件:盗窃、诈骗、抢劫犯罪已实施。
第一,只要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故意实施盗窃、诈骗、抢劫的,只要已经着手实施(取得大量财物是危险的——在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持凶器盗窃、扒窃的情况下不需要这种危险——但不包括预备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不论实际取得的财物数额,不论是行为人、教唆犯还是帮助犯。
其次,这里的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仅限于第264条的盗窃罪、第266条的诈骗罪、第267条的抢劫罪,但特殊类型的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的犯罪事实仍然符合这里的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甚至一般的抢劫罪也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示例1。a去银行柜台用别人的信用卡取钱,被收银员抓到。A为了逃跑,对抓捕他的保安使用暴力,犯了抢劫罪(事后抢劫)。
2.甲方从某公司财务室偷东西,刚好在楼下被发现。甲方为了逃跑,犯了抢劫罪(事后抢劫)。
3.甲方抢劫某公司财务室,致出纳轻伤,甲方为了逃跑,将前来抓捕自己的保安打成重伤,从而犯了抢劫罪(事后抢劫)。
第三,对于已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的人,司法解释认为事后不能成为抢劫罪的主体。行为造成重伤、死亡的,认定为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
(2)客观条件: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一、“当场”: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劫的现场,以及被追的全过程、全场景。
二、“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等同于普通抢劫的“暴力”、“胁迫”手段。
暴力威胁的对象:“他人”。一方面,暴力或暴力威胁的对象只能是“人”,而不是财产;另一方面,暴力或暴力威胁的对象必须是他人,而不是行为人本人。当然,“他人”的范围没有特别限定,通常表现为对抓捕者或阻止其藏匿赃物、毁灭犯罪证据的人(包括自认为会抓捕或制止自己的人)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
暴力和威胁的程度: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而不要求他人的反抗实际上已经被抑制。但如果暴力只是为了逃跑,没有达到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就不能认定为抢劫。
如果盗窃后发现行为人为了逃跑,将手中的报纸向后扔,则抢劫罪不成立。
(3)主观条件: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藏匿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犯罪证据。
例A趁一女子不注意时,从其手中抢走一条价值12000元的项链,然后逃跑。跑了50米后,A认为B的项链根本不值钱,于是掉头跑向B,打了B两个耳光,说“出来混不知道怎么戴好项链”,然后把项链扔给B,如何定性A的行为?
A.抢劫(未遂)b .抢劫(缓刑)
C.抢劫(既遂)d .抢劫(转化型抢劫)
【辨析】抢劫完成后甲扇乙耳光的行为,既不是为了藏匿赃物,也不是为了拒捕或者毁灭犯罪证据,所以不属于事后抢劫。
如果行为人在盗窃、诈骗、抢劫过程中被他人发现,为非法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直接认定为抢劫罪,不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经典考题
刑法第269条规定了转化型抢劫罪。以下哪个选项不适用此条款?
A.一次入室盗窃被失主李发现并追捕。a进入李的厨房,拿出菜刀护住胸部。他对李说:“你别过来,我胆子小。”然后,翻窗逃走。
B.B抢了王的财物,王让狼狗追B,B杀了狼狗才得以脱身。
C.C .骗取他人财物后,正准备离开现场,骗局被识破。受害人追赶C,绝望中,C从身上拔出一把短刀,扎在自己的胳膊上,对受害人说:“你再追,我就死在你面前。”受害者看到C在流血时愣住了。c迅速逃离现场。
D.丁在网吧盗窃财物逃跑时被经理顾发现。为阻止顾某追赶,丁某在网吧门口举起水壶,将开水浇在顾某身上,随后逃离现场。
[要点]
本课题主要考察转化型抢劫罪客观条件的认定。
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条件要求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劫犯罪后,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其中,“当场”不仅限于案发现场,还包括被追的全过程和场景。其中,“暴力”的内容包括任何能够压制人的反抗,对人非法行使有形权力的行为,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杀害等。“暴力”的对象是“他人”,而不是财产(动物也属于财产)或自己。
选项A中,A没有对他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在备选案文B中,只对财产实施暴力;选项C中,C对自己实施了暴力行为;选项D中,丁为了逃跑,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行为。因此,ABC三选项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选项D属于转化型抢劫罪。
2.事后抢劫的罪犯。
(1)甲方与乙方合谋盗窃,甲方入室盗窃,乙方在门外放哨,或乙方教唆甲方盗窃,或乙方事先为甲方盗窃提供协助的:
第一,A在盗窃的同时,当场暴力袭击被害人拒捕,B对此并不知情。根据某些罪刑法定理论,甲、乙犯盗窃罪,甲事后抢劫,乙盗窃。
其次,A盗窃后,B为了藏匿赃物、拒捕或毁灭犯罪证据,当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袭击,A对此并不知情。根据某些罪刑法定理论,甲、乙双方均犯盗窃罪,乙方事后应认定为抢劫罪,而甲方只应以盗窃罪论处。
第三,甲乙双方共同实施盗窃。甲方为藏匿赃物、拒捕或毁灭犯罪证据,当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袭击,乙方在现场无任何表示。a是事后抢劫,B是盗窃。
(2)单次入室盗窃被发现后逃离现场(盗窃已既遂)的案件,知道真相的B参与犯罪:
第一,B为了进行逃跑抓捕,与A * *当场对他人实施暴力。b属于继承的* * *犯,a成立后抢劫的* * *犯。
其次,B为了逃避抓捕,唆使A对他人实施暴力,A再实施暴力,或者A为了逃避抓捕,唆使B对他人实施暴力,B再实施暴力。甲乙双方事后被判抢劫罪。
第三,B为了逃跑抓捕,对抓捕者采取暴力手段,而A对此并不知情。a不能事后设劫;而B没有实施盗窃,事后也没有实施抢劫。b的行为构成窝藏罪。行为造成他人伤亡的,属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想象包庇罪。
第四,如果乙方在明知甲方毁灭证据的情况下,对他人实施暴力行为,则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行为造成他人伤亡的,属于故意杀人、伤害、帮助毁灭证据的想象竞合犯。
(3) A在单独入室盗窃被发现后踢了被害人的腹部一脚,被害人尽力去抓A,在现场的B接受A的求助并知道真相后,也猛踢被害人的腹部一脚。受害人因脾破裂出血过多而死亡,但无法查明是谁的行为导致了他的脾破裂。
结论:乙方和甲方事后均犯抢劫罪,但死亡结果只能由甲方承担(抢劫罪死亡法定刑适用于甲方,普通抢劫罪法定刑适用于乙方)。一方面,无论是谁造成的死亡,甲方都要承担责任(部分实行全责原则)。另一方面,乙方对其参与前甲行为所造成的结果不负责任(继承* * *罪犯处理原则),因为继承* * *罪犯对其参与犯罪前他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加重结果不负责任,本案中的死亡结果只能认定为一人所为, 但不清楚是甲方还是乙方造成的,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乙方不能对死亡结果负责。
(4)17岁的甲方与13 * *岁的乙方合谋盗窃,甲方入室盗窃,乙方在门外放哨。被他人发现后,甲乙双方当场实施暴力拒捕,乙方行为造成重伤。
结论:A与B事后构成相同的抢劫罪,A应对重伤结果负责。但由于乙方有阻止责任的原因(未达到法定年龄),抢劫(致人重伤)只追究甲方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