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申请行政执法考试吗

法律主观性:

随着新税收征管法的实施,税收执法越来越规范。然而,在一些基层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中,法律意识不强,专业素质不太硬,因此存在执法不当的问题。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10方面:1。根据《行政处罚法》“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除非当事人放弃陈述或申辩的权利。”因此,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申辩予以立案。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材料的,应当归档,进行口头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制作陈述和申辩笔录,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填写“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归档。目前基层检查的档案大多没有纳税人的陈述和申辩记录。2.引用法律问题。根据法律和人民法院的要求,行政执法中适用法律、法规时,除引用其名称外,还必须引用具体的条、款、项、目。目前,基层税务机关在引用法律法规时,往往引用的是不具体的或者只是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和颁布的规则。因此,税务机关在制定税务处理决定时,所引用的最低级别的法律法规也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的文件。3.交罚款的时间。《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目前很多处罚决定将罚款缴纳时间限定在某月某日前的某个地点,这显然是不正确的。4.税务文书的送达。在基层税务机关,很多税务文书都是企业会计签字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本人签收,不在的,由其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因此,纳税人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的,应直接送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收件人,不宜采用其他收据。5.证据问题。这主要表现在缺乏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一是一些起主要证据作用的税务检查文书,没有纳税人签字,起不到证据作用;二是主要证据不足以支持税务处理结论。6.检查文字记录。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场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如果不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属于行政执法程序中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证明检查时税务人员出示了执法证件,取证过程合法有效,应制作检查记录,包括检查时间、地点、出示证件、检查方法等内容,经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检查档案。7.越权处罚问题。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74条规定,税务所只有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其他处罚由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决定。检查中发现,部分税务所对纳税人实施处罚时越权。8.以罚代刑的问题。根据刑法规定,纳税人偷税10000元以上,偷税金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相当一部分纳税人触犯了刑法却没有被移送,存在以罚代刑的现象。9.惩罚不当。对于偷税行为,根据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在实践中,一些税务机关根据定额进行处罚。10.惩罚的对象。税务机关处罚固定经营户,对象应该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法人,而不是自然人。一些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已将实际经营者作为处罚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