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以下哪种处理方式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答:答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现为第176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对管辖有异议或者驳回起诉裁定的;(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明显不能成立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
小丽在本案中属于被省略的必然。她必须参与诉讼。《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在第一审程序中,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没有参加诉讼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就发回重审。”所以选项B的说法是错误的。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新增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所以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
《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上诉案件。经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开庭审理而又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此案在二审中提出了新的证据,应该开庭审理。所以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选项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