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60题(含答案及解析)14

b .依照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2月28日颁布实施65438)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医疗器械罪的规定办理。

C.如果案件一审判决后,甲方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此时二审期间,恰逢刑法修正案四颁布实施,此时应直接适用该修正案。

D.案件一审判决后上诉期届满,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的。但很快检察机关以判决确实有误为由提出抗诉。再审期间,恰逢刑法第四修正案颁布实施,此时应直接适用1997年刑法。

答案:AD检验知识点:刑法的时间效应

解析:AD项正确,应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已了结的案件”,AD项也符合“从旧到轻”的原则;BC项错误,BC项处理方式不利于被告。

52.甲、乙、丙三方向不认识的丁某索要20元买烟,丁某拒绝。甲方、乙方、丙方殴打丁某,致丁某轻伤。三人准备离开时,贾某仍感不适,转身持刀向丁某腿部连刺两刀,致丁某失血过多死亡。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甲、乙、丙方构成抢劫罪、故意伤害罪。

B.甲、乙、丙方构成寻衅滋事罪。

c甲、乙、丙三方构成故意伤害罪。

D.a构成故意伤害罪,B、C构成寻衅滋事罪。

【答案】:ABC

【解析】:某伤害行为属于“超限行为”,他人在寻衅滋事限额内承担责任。伤害是A一个人做的,责任由A一个人承担。对于某一个人,伤害罪的重行为吸收了寻衅滋事罪的情形,只成立故意伤害罪。

53.杨康爱上了穆念慈,但穆念慈恨杨康投靠了金人,说要断绝关系。杨康居心不良,晚上把穆念慈引诱到悬崖边,问她是否可以继续恋爱关系。穆念慈一刀两断。杨康认真的问?穆念慈认真的说!杨康大怒,一举将穆念慈推下悬崖。然后他下山回家看结果。他看到穆念慈没有被杀,浑身湿漉漉的坐在地上哭。原因是最近山洪爆发,水流到悬崖下,积了一个大水坑。穆念慈被推倒后,掉进了大水坑,没有死。他看到这种情况后,没有再伤害穆念慈,就走了。请问关于“杨康故意杀人”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杨康故意杀人罪应认定为缓刑。b .杨康故意杀人未遂应考虑。

C.应当认定杨康犯故意杀人罪。d .应当认定杨康犯故意杀人罪。

答案:AD

检验知识:未遂与流产的区别分析:如果选择A,要考虑杨康故意杀人流产。d也对。这个判断的前提是,被害人并不是因为摔下山坡而身体受伤,他有生命危险。犯罪中止中重复行为的自动放弃,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单纯放弃重复的犯罪行为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事实上也是如此。如果中止成立,应认为行为尚未完成;更何况被害人还在犯罪人的控制之下,犯罪人还可以实施杀人但自动放弃,所以本案中止成立。排除BC(肯定:这个问题已经有了一定的争议,有人会认为是一个“未遂”。再举个例子:A先飞刀杀人,但刀没打中,受害人吓得不敢动。a仍然可以用石头打死受害者,但是放弃了,所以应该中止。这两种情况的* * *性质是被害人仍在犯罪人的控制之下,犯罪人仍可实施杀人并自动放弃,成立中止。如果有其他情节,就要重新分析定型)

54.多项选择5。《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根据对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理解,你可以判断下列哪种情况,A是教唆未遂,应当按照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处理: ()

A.甲唆使乙杀死丙,给乙65438+万元。b承诺接受A的65438+万元,但不打算为A工作。

B.b和C是邻居。他们同时爱上一个女孩,女孩却对c情有独钟,A唆使B杀死c,B当晚接受并磨了一把菜刀。但因为B晚上磨刀,被身边的革命群众及时报警,第二天一出门就被警察抓了。

C.b和C是邻居,他们都爱上了当地的一个女孩。C每天去女生家关注,B很生气,于是A教唆B打断C的腿,B接受了教唆开始对C进行伤害,但遭到C的激烈反抗,B一怒之下杀死了C。

D.b和C是邻居。他们俩同时爱上了一个外地的女孩,但是女孩对C情有独钟,女孩每天都给C发情书,B很嫉妒。于是A唆使B把女生每天发到C的一个邮箱里的情书撕了。b觉得不厚道,拒绝了。

答案:AB

考察知识:《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解析】:对于A项,很简单,A教唆B杀死C,而B什么也没做,属于“教唆未遂”。选择了项目a。对于B项,乙方称接受甲方指使,当晚磨菜刀是犯罪预备,故意杀人罪是对犯罪预备的处罚。因此,甲方属于“教唆未遂”,只应按照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处理,而不应按照第二十九条第1款* * *处理。于是选择了b项。对于C项,可以参考部分罪名的相同表述,即“甲指使”与“乙杀人”具有因果关系,乙的故意杀人包括故意伤害,甲与乙构成故意伤害范围内的* * *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为被教唆人B犯了被教唆之罪,所以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不能适用于a,所以c不选择。对于D项,(张明楷:)《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应限定如下。如果被教唆的犯罪在未遂时不受处罚(即未遂时不作为犯罪处理),被教唆人没有实施被教唆的犯罪,则不应适用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而应认定为无罪。(如D项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应认定为甲方无罪)。所以d不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