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直辖市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第三条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中央党内法规。下列事项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
(一)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二)各级党组织的产生、组成和权限;
(三)党员义务和权利的基本制度;
(四)党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
(五)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中央党章规定的事项。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就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第四条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规范、条例、细则、规定、办法、细则。
党章从根本上规定了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目标、组织原则和机构、党员的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
《准则》对全党的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了基本规定。
条例全面规定了党在某一领域的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规章、条例、办法、细则对党的一项重要工作或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规章、条例、办法、细则。第五条党内法规的内容应当用术语表述,区别于未用术语表述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其他规范性文件。第六条党内法规的制定应当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中央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制定党内法规的日常工作。
中央办公厅承担党内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工作,其监管机构承担具体事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制定职权范围内的党内法规,其下属的法规工作机构承担具体事务。第七条制定党内法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党的建设实际出发;
(二)以党章为根本依据,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三)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
(四)符合科学、民主、依法执政的要求;
(五)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七)维护党内法规制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八)注重简单实用,防止繁琐重复。第二章规划和计划第八条制定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制定党内法规制定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逐步建立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运用的党内法规体系。第九条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由中央办公厅制定,汇总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制定意见,广泛征求意见,经中央书记处办公会议讨论后,报中央审批。
中央委员会制定党内法规的年度计划,由中央办公厅在每年年底前汇总中央纪委和中央各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的建议后拟定,报中央委员会批准。第十条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对制定党内法规提出的建议,应当包括党内法规的名称、制定的必要性、报送时间和起草单位。第十一条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职权和实际需要,制定本系统、本地区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第十二条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第三章起草第十三条根据内容,中央党内法规一般由中央纪委和中央各部门起草,综合性党内法规由中央办公厅协调中央纪委和中央有关部门或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起草。
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自行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