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DSS真题库

GMDSS证书处理:

1,初办需提供服务书原件,四证原件,毕业证,白皮(GMDSS考试证),二代身份证(反面),地级以上医院体检,白底彩色照片4张。

2.更新时需提供GMDSS证书原件、服务簿原件、四证原件、毕业证、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反面)、地级以上医院体检、白底彩色照片四张。

3.GMDSS证书到期后,需要重新参加海事局统一考试,取得海事局考试合格证书。连同适任证书原件、服务簿原件、四证原件、毕业证、白皮(GMDSS考试证)、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反面)、地级市以上医院体检、白底彩色照片两张。

投标时间:20个工作日,费用:800元。

2012海员资格考试及职务晋升调整-马尼拉公约修正案2011-29 21: 05海员适任证书考试重大调整将于2012 1实施。

1.学历:不限航区一、二级管理水平要求大专水平。

2.资格:

2.1岗位晋升:其中至少6个月在相应航区和船级的船舶上工作过,其余可在较低航区或较低船级的船舶上工作;

2.2再有效性:可以在较低航区或较低等级的船上工作(低级岗位的确定待定。)

2.3在校实习资格视为船舶培训(实习、见习)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初稿)

起草说明

一、第一章总则(第1-5条)

1,修改适用范围

原规则的适用范围修改为“适用于在海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和考核,以及适任证书、豁免适任证书和外国证书承认的签证的签发和管理。”

普通船员值班(训练)证的考试、评估和发证办法,由部、局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颁布。

注: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值班机械师、值班水手等普通船员的证书定义为培训证书,而非适任证书。为全面履行公约,本次规则修订按照公约中海员证书的分类,将我国海员证书分为适任证书和培训证书。《规则》主要规定了适任证书的要求,并在规则中划出了各培训证书,在各培训证书的培训、考试、发证等规范性文件中明确了详细规定。

需要考虑的问题:在制定看更员、看更员等普通看更员的考试评价和发证办法时,需要充分考虑原规则和马尼拉修正案对看更员、看更员、高级看更员、高级看更员、电子技师的相关要求。

2.修改GMDSS适任证书的适用要求。

删除船长和引航员,将原规则修改为“配备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应当持有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修改为“在装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海上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工作的无线电操作员,应当持有GMDSS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

注:2005年部局通知中明确,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不作为申请沿海航区船舶船长和引航员适任证书的条件,无限航区船长和引航员GMDSS证书的要求放在本规则第三章。此外,本次马尼拉修正案将无线电人员修改为“无线电报务员”。

3、修改主管机关

原规则的主管机关改为“交通运输部”,原规定中的中国海事局主管机关改为“国家海事局”。

注:《规则》原主管机关为中国海事局,《船员条例》生效后发布的部令主管机关均已变为交通运输部。本规则参照执行。

二。第二章适任证书(第6-10条)

1.调整导航区域、类别和等级。

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原无限和近岸合并)和沿岸航区(原沿岸和近岸合并),GMDSS适任证书航区按原规则分为A1、A2、A3、A4海区。调整类别为a和b;等级参照原规则。无限制导航区分一等和二等;沿海航行分为一、二、三等。

注:目前我国船员适任证书分类复杂,航区分为无限区、近洋区、沿岸区和近岸区,类别分为A、B、C、D四类,其中B类和D类适任证书的船员数量很少,是“87”规则向“95”规则过渡的产物。目前国内还没有培养B级和D级海员的院校。原有航区和类别的划分,给我们船员考试评估(大纲和题库建设等)增加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和工作量。)和证书管理,也给管理相对人带来了不便。考虑到航区和类别的重新划分,将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原无限和近海合并)和沿岸航区(原沿岸和近岸合并),无限航区分为一、二类;沿海航行分为一、二、三等。

2.在限制项中增加“特种设备作业限制”。

包括电子海图显示信息系统、雷达和自动雷达标图仪(ARPA)。

注:根据公约修正案第二章的要求和本次履约中简化中国证书的原则,本次对《规则》进行了修订,适任证书和培训证书合并使用,特殊船舶不得取消适任证书的限制。

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要求,增加了包括电子海图显示信息系统、雷达和自动雷达标图仪(ARPA)在内的特殊设备的操作限制。

需要考虑的问题:“受限项目”需要与未来的证书颁发系统一起综合考虑,可能需要修改描述。

三。第三章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第11-30条)

1,调整章节结构

将原规则第三章适任证书申请条件和第四章适任证书申请条件合并为一章。适用于各类船舶,在相应培训证书的培训、考试和发证的规范性文件中明确了对油轮、客船等船舶船员的特殊要求。

注:原规则第四章特殊类型船舶适任证书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交通部和部局的一些通知中分别强调了对油轮和客船船员的要求。从规则的结构来看,它不是很合理,条款不可避免地与前几章重复。此外,根据适任证书和培训证书分开办理、不在适任证书上批注的原则,规则修订后的《规则》第四章对特殊类型船舶适任证书的要求在新规则中无法描述,需要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予以考虑。综合考虑,将原规则第三章适任证书申请条件和第四章适任证书申请条件合并为一章“适任证书申请条件”。

2.适当提高海员晋升的资格要求。

适当提高岗位晋升特别是机长晋升的服务资格要求。初步将船长晋升资格从6个月增加到24个月,其他规定保持不变。

说明:目前我国海员晋升资格要求,尤其是管理级海员,短缺,海员晋升过快,船员结构不尽合理(船长和轮机长过多,轮机长相对不足),海员实际能力和航海经验不足;考虑到船长负责全船的运行安全,与大副的业务有较大的跃升,考虑将大副升船长资格从6个月提高到24个月。

3、调整职务晋升教育要求(入职教育坚持中专或两年制)

在满足公约要求的资格基础上,高级船员的最低学历为中专或航海二年制。在无限航区晋升管理级海员时未达到航海相关专业高等职业教育或未完成航海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教育的(或在完成不少于两年航海相关专业职业教育或航海相关中专及以上学历教育的基础上,完成不少于1年航海相关专业职业教育后), 允许他们通过延长资历晋升为大副/大管轮和船长/轮机长,以解决目前困扰当前工作的学术问题。 二副晋升大副(二副管轮晋升二副管轮)资格要求增加18个月,调整为30个月;晋升船长(晋升二级汽船轮机长)的资格要求增加12个月,调整为36个月(晋升二级汽船轮机长为30个月)。“对于管理级船员的晋升,不符合《通则》的学历要求的,在船员申请适任证书时,函授教育不予承认,全日制函授教育以1或2年的适任培训证书证明。

说明:目前普通商船有经验的高级船员由于学历问题无法晋升到管理级别,必须通过函授或一年脱产培训才能晋升到管理级别,而油轮有经验的高级船员必须通过函授获得大专以上学历,实际上并不是很理想。另外,海员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职业,实践经验和技能的积累对于海员适任尤为重要。所以应该在目前学历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一条晋升的途径,通过延长学历要求来解决目前困扰工作的学历问题。

4.在三副、三副晋升所需的服务资格中,明确了航海教育专业学生在毕业前或毕业时已参加过适任考试和评估。在满足其他要求的情况下,报考三副、三副、初级电子技师适任证书的人员,可以免除值班水手、机械师、电子技师相应证书和服务资历的要求。

注:原“规则”不明确。在操作上,部分航海院校核海事机构要求学生参加值班水手和机械师的培训和考核,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规则的本意。

5.适当降低职务晋升服务资格的航区和船舶等级要求。

考虑:职务晋升的任职资格要求可以降低航区或船级的要求,至少6个月可以在相应航区或船级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较低航区或船级的船舶上任职。

描述:目前国内国际航线机组人员较多,国内航线相对较少,一等机组人员较多,二等机组人员相对较少。国内航海院校主要培养国际航线的一流船员。另外,总体来说,目前国内国际航线的机组人员素质是比较高的。按照原规则对职务晋升的要求,航区和服务等级必须与适任证书相对应,无限航区的船员不愿意在国内航线上工作,导致国内船舶难以载人,对我国沿海海上运输安全也存在隐患。通过此次修改,可以解决上述问题,有利于国内航运的发展和海上运输安全的提高。

四。第四章适任考试、评估和船舶培训(第31-39条)

1.取消能力考试与评价的报考条件,同时调整章节结构。

取消能力考试评价的报考条件,将考试评价和认证两项审核合并为一项认证审核;原《规则》第五章和《规则》第六章合并为适任考试、评估和船舶培训一章。

注:考试、评估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一般不能设定考试、评估条件。同时,考虑到申请适任考试、评价和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基本一致,规则修订中取消了申请适任考试和评价的条件,将考试评价和认证两项审核合并为认证一项审核,置于第三章。报考的相关要求在《规则》中的规定较少。

2、原《规则》中的“船舶培训和船舶实习”统一为“船舶培训”。

动词 (verb的缩写)第五章适任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六条)

1.进一步明确了如何确定申请适任证书后有效的海事服务资格。

注:原《规则》规定“最近五年内具有不少于……与其适任证书载明的适用范围相应的海事服务资质”。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是在适任证书的适用范围内,就可以理解为高类别、高级别、高职务的船员可以在低类别、低级别的船舶上担任低职务。也就是说,在极端情况下,A级船长可以当五年D级船长,并且可以有效续任。目前不同海事管理机构的理解差异较大,有必要明确改为“至少具备”...在船舶上的服务经历与其适任证书载明的适用范围相对应或者低一级”,即与工作要求相对应,航区和船舶级别均可降低一级。

2.适任证书的签发与原规则基本一致,并适当放宽了重新有效的条件。

(1)适当放宽申请适任证书重新有效的条件,保留原五年内12个月的强制性要求,并增加以下选拔条件:在紧接重新有效之日前六个月内,已累积至少三个月与适任证书所载适用范围相应的海事服务经历,并具有良好的安全记录。

注: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有效性条款增加了已履行证书所承认的相应职能的海事服务人员的资格。

. 1.2在重新生效前的6个月内累计3个月;

因此,新规则应考虑《公约》的修订精神。

(2)最近5年内在与适任证书所述适用范围相应或低于该范围一个航区和级别的船舶上有不少于12个月的服务经历,但工作表现不合格或证书无效的,应参加相应的适任培训,并通过本规则附件二规定的任意科目和项目的考试和评估。

最近五年内未在船舶上有不少于65,438+02个月的服务经历,对应于适任证书中的适用范围或低一个航区和级别的,应当参加相应的适任培训,通过规定的抽查项目的评估,或者完成规定的模拟器培训。

说明:细化有效条件,增加模拟机训练。

3.优化更换适任证书的流程。

换发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与原证书的有效期相同。补发时有效期不足一年的,应允许申请人在提供相应材料后再次申领证书,并合并工作流程,提高效率。

注:原《细则》未明确规定上述情形,操作上执行不统一。海事局要求船员补办证书,申请才有效,因此认为在规则中予以明确。

不及物动词第六章免检证书:无具体修改(第47条-51)

七。第七章外国证书的承认(第52-59条)

增加《公约》第五章关于油轮、化学品船和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证书签证的规定。

注:《马尼拉修正案保安》对证书的分类和签发有明确规定,要求持有第五章规定的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证书的缔约国签证。

八。第八章公司责任(第六十条至第六十四条)

1.明确公司如实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了船员的事故责任和履行合同的诚信情况。

注:在日常公司管理检查中,发现部分公司因某些原因未能及时如实报告事故责任船员。同时也发现部分船员在航行中不随意履行合同,甚至辞职、离职、停职,导致主管机关对船员证书的管理出现盲区,导致跟踪延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考虑增加“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海事管理机报告船员在国内外的故事和责任以及船员履行合同的诚信情况,特别是在航行中是否存在擅自辞职、辞职、停职等行为。“的条款。

2.明确公司应制定和完善船员培训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船员培训工作,保证包括船上培训和见习在内的各类船员培训的有效实施;公司应确保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并保证船员有足够的时间学习。船上培训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包括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公司负责对雇佣的船员进行业务掌握和知识更新的培训,并保存完整的培训记录。

描述:船员培训是一个持续的培训过程。除了在高校接受航海专业教育和岗前培训外,船舶培训尤为重要。新规则应确保各公司建立健全船员培训制度,借助现代化培训手段和方法,适当增加公司对船员培训的责任,提高公司培训船员的积极性,努力实现各公司共同培训船员的目标。

3.强调公司对指派的船员具有良好的语言沟通能力,以保证他们在紧急情况下和履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能时能有效地履行职责。

注:公约修正案强调,公司在指派船员工作时,应保证其具有良好的口头沟通能力,并保证其在紧急情况下和履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能时,能顺利沟通并有效履行职责。

九。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六十五条至第七十条)

1.吊销适任证书的,应当修改向原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的时间,明确申请条件。

注:根据《船员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船员适任证书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该船员适任证书。因此,原规则中1年撤销后的办证时限与规定一致。同时,原规则对补办证书的条件也不明确。修订后明确,重新取得证书,必须参加能力培训,同时必须参加规定科目和项目的考试和评价。

3.明确海事机构建立船员档案和电子查询的要求。

要求建立船员档案(含电子档案),记录内容包括船员注册、教育培训、考试、评估、发证、海事服务资质、违章处罚等。海事管理机构应制定法规,使缔约国和公司能够控制船员证书电子注册的使用,以便确认:

(一)签发证书、签证或者其他资格证书的船员姓名及其相应的编号、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二)持有人可以持有的头寸及任何附加限制;

(三)持证人可以履行的职能、授予的级别和附加的任何限制。

注:《马尼拉修正案》明确要求船员数据库和证书的电子查询,并要求缔约各方制定法规,使缔约各方和公司能够控制船员证书电子注册的使用。

X.第十章法律责任和行政措施(第71-76条)

注:本章内容与《船员条例》统一,特别是罚款数额,以维护上位法的统一。

XI。第二章XI附则(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三条)

注:增加了适任证书、培训证书、书面证书、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械师、电子工程师、保安值班的定义。

希望本文能对海员朋友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