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试题
周和郑是老邻居,周的单位有新房要搬。搬家的时候看到郑家因为经济困难没有冰箱,搬到新家买了新冰箱。我把我原来用的单开门冰箱给了,并告诉郑这台冰箱已经用了12年了,但是一直很好用,一直没有发生过问题。如果我不反感,我会留下来用。郑说旧的总比没用的好,就把冰箱留下了。半年后,冰箱因使用中出现故障突然起火,烧毁了郑家大部分财产。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周某未告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可能引发火灾,导致其验收冰箱,造成家庭财产损失。要求周对其家庭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尝试分析:
(1)郑的案由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原因。
(2)谁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解释
(1)郑的案由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应当在义务范围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不保证没有瑕疵,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周给送冰箱时,他并没有要求郑承担任何义务。因此,即使周给予的财物存在瑕疵,也不必承担责任。而且周某送冰箱时告诉郑,冰箱已经用了12年。郑在验收该冰箱时,对该冰箱存在的质量问题是明知的,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缺陷的情况。
(2)根据上述理由,赠与人周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郑应该有普通人能理解的家电使用寿命知识。使用了12年的电器一般都存在不安全因素。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权利,自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给原用户、消费者满十年后丧失;但是,明示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该冰箱已使用12年,已超过行使请求权的期限10年。在中国,冰箱的安全使用期没有明确标注,因此郑无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