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中刑法法定罪并罚的诱导

1.凡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犯杀人、爆炸、绑架等罪的,实行数罪并罚(第120条)。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前款罪,又犯杀人、爆炸、绑架等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第157条第2款)。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走私罪、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存在使用假币行为的,以出售、运输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

第二条第二款: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的,同时使用假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4.犯保险诈骗罪,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或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第198条第2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条第二款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所谓“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5.纳税人缴纳税款后,以虚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以偷税论处;骗取已缴纳税款以外的税款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并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四条以虚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税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税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已缴纳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税超过已缴税款的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胁迫被收买的妇女的,以数罪并罚(第241条第4款)。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四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所谓“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是指: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七、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第2465438条+0款,第4项)。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四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八、盗窃机动车辆实施其他犯罪的,盗窃罪与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以实施其他犯罪为目的盗窃机动车的。使用犯罪工具后将被盗机动车归还原地或者停放在原地附近的,按照其所犯罪行从重处罚(《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第十二条多次盗窃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而前一次盗窃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盗窃数额。

十、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境外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等犯罪行为,数罪并罚(第二百九十四条)。

第二百九十四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凌弱小,伤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并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十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杀害、伤害、强迫、拐卖被组织者、被运送者,或者杀害、伤害检查人员的,数罪并罚(第318条)。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非法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较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者重伤或者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者的人身自由;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迫、拐卖组织者或者杀害、伤害检查人员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2.挪用公款受贿的,或者贪污后用挪用的公款实施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第七条因挪用公款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挪用公款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十三、实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行为,还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侦查,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第十一条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