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刑事诉讼法141

法律主观性:

根据NPC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01865438)10月26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载有扣押、扣留物证、书证的有关规定。

法律客观性: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能够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和文件,应当予以查封、扣押;不得查封、扣押与本案无关的财物和文件。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动用、调换或者损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