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第一卷国际法考点:国际责任的构成与形式
司法考试第一卷国际法考点:国际责任的构成与形式
一.国际责任的构成
(一)归责原则
1,传统国际法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2.现代国际法倾向于引入和采用无过失责任原则。
(B)国家不当行为的要素
国家不当行为是指国家违反国际法规定的义务。
1,归属于国家,其中:
(1)国家机关行为
(2)被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3)实际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4)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将器官交由一国支配的行为。
(5)上述可归于国家行为的国家机关和授权人员的行为,一般包括其以该身份履行职责时的越权或违法行为。
(6)反叛运动机关的行为
必须是已经和正在新国家组织叛乱运动的行为,并被视为新国家的行为;在一国领土内被确认为反叛运动的机关本身的行为不被视为国家行为。(产生国际责任,但不属于当前国家)
(7)当一个行为可归于几个国家时,有关国家应对其各自的相关行为承担个别或* * *连带责任。
对于一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外交使节等,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以及在外国享有的特权和豁免,除非另有规定,国家一般对其以外国私人身份从事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关责任。此外,私人个人或私人团体本身对外国或外国人的非法侵害,不引起国家责任,但如果该行为是由国家的失职或国家的纵容造成的,则可能引起国家对自己的失职或纵容负责,这也叫间接责任。
2.违反国际义务,包括
(1)国际不法行为是指违反一般国际义务的行为。
(2)国际罪行——违反对保护国际社会基本利益至关重要的义务。
第二,消除不当情况
(1)同意(义务国违反义务得到同意国的同意,同意必须是事先、自愿、明确和不违反国际强制法的)。
(2)对抗和自卫
(3)不可抗力和事故
(4)危险或紧急情况
三。国际责任的形式
⑴不当行为的终止
⑵恢复原状
(3)赔偿
(4)道歉
(5)保证不重复。
(6)限制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