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法】2021司法考试题库:国际法中的继承
第一,试题密集。
A国和B国在1992合并成一个新的国家,C国。这时,丁政府发现A国原中央政府和A国南方省分别向丁政府借款3000万美元和2000万美元。同时,B国国家元首以个人名义向D国商业银行借款654.38+0万美元,用于B国救灾,期限为654.38+099654.38+0年。上述债务均未偿还。甲、乙、丙、丁四国对甲、乙合并后所涉及的债务事项未达成任何双边或多边协议..根据国际法中的相关原则和规则,以下哪个选项是正确的?(2008/ 1 /33.单项选择)
A.随着国际法新主体C国的出现,上述债务自然全部消灭。
B.A国中央政府举借的债务全部由c国政府承担。
C.A国南部省份所借的债务转移给c国政府。
D.乙国元首所借的债务转移给丙国政府。
考点国债传承
难度★★
答案b .分析:选项A错误,不当选。这个说法太绝对了。C国是甲乙合并的结果,应该继承甲乙国家非坏账。
b选项正确,当选。A国中央政府举借的债务符合国债条件,应当继承。
c选项错误,不选。A国南方省举借的债务属于地方债,不继承。
d选项错误,不选。乙国元首向郭顶商业银行借的债务不是国际法主体,不属于国债,不可继承。
所以,本题选b。
二、知识点的总结
国际法上应继承的债务是指国家的非恶债,即借贷主体是国家中央政府;借款人必须是国际法的其他主体;产生债务的条约是平等条约。所以,所借债务是否继承要看具体情况,既不能当然消灭,也不能全部转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