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措施有哪些?
(一)由学校德育负责人予以纪律处分;
(二)承担学校的公共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学校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的专门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观光、校外集体活动等校外集体活动;
(五)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课堂或者教学现场,暂时隔离。
实施前款所列措施后,教师应当视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要求家长做好学生教育工作。
在从重处罚方面,《细则》提出,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严重或者经现场教育处罚后拒不改正的,经学校德育负责人同意,教师可以实施下列教育惩戒措施,并通知家长:
暂停或限制学生参加远足、社会实践和其他课外集体活动;
(二)承担学校的公共服务任务;
(三)由学校德育负责人对学生予以纪律处分;
(四)在学校设置的特殊教育场所隔离、反省或者接受有关学校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的特殊教育;
(5)要求家长陪同上学;
(六)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法律依据:
《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实施细则》第八条
在课堂教学和日常管理中,教师可以对轻微违反规章制度的学生实施以下教育处罚:
(1)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作出口头或书面检讨;
(3)适当附加教学或班级公益任务;
(四)上课时间站在教室里;
(5)课后教学;
(6)学校规章制度或班规、班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教师在实施前款所述措施后,可以适当方式通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或者经当场处罚后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给予下列教育处分,并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负责人予以纪律处分;
(二)承担学校的公共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学校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的专门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观光、校外集体活动等校外集体活动;
(五)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小学、初中、高中高年级学生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可以实施下列教育和处罚,并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休学处分,并要求家长在家教育管教;
(二)被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的;
(3)为社会工作者或其他专业人员安排专门的课程或教育场所,提供心理咨询和行为干预。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经多次教育、处罚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对于高中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配合家长和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将其转入特殊学校进行教育矫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