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试卷三商法模拟试题及答案4

一、选择题

1.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张某擅自将公司资金借给王某,借款到期王某失踪,借款无法收回。下列说法是正确的: ()

张应当对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乙公司、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C公司A不起诉,A公司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承担赔偿责任。

d、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的,a公司股东可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A,B,C

分析:

【解析】《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选项A和B是正确的。根据《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情形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这篇文章,选项C是正确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而不是以公司的名义起诉,所以选项D不正确。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a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为65,438+05人,现有董事人数因各种原因为65,438+00人。

B公司注册资本654.38+00万元,实收股本500万元,未弥补亏损200万元。

C公司股东张、王、A公司合计持有公司65,438+00%的股份,三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答案:B,C,D

分析:

【解析】《公司法》第101条规定:公司董事人数少于《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且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经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根据此规定,BCD选项全部正确(注: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65,438+0/3时,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不是注册资本的65,438+0/3)。选项A中,公司董事人数为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无需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项A不正确。

3.根据《公司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下列哪些行为会导致该行为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或者被没收?( )

A公司董事长张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与其公司相同的营业所。

B公司副董事长王将公司一笔暂时未使用的资金自行借给a公司,获利后归还。

C公司总经理李以公司财产为某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并获得报酬。

D公司副总经理赵得知某一种商品将涨价,将公司库存的商品卖给其亲属,后又将商品出售给他分享部分利润。

答案:A,B,C,D

分析:

【解析】公司法第149条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或者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为自己或者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相同的业务;(6)从他人与本公司的交易中收取佣金的,列为存在;(7)擅自泄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根据这篇文章,ABCD选项是正确的。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原公司法采用的是“董事、经理”的称谓,而新公司法采用的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称谓。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下列决议无效:

股东大会将做出向合伙企业投资的决议。

b、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投资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根据股东会决议对外投资达到公司净资产的60%。

董事会决议为股东王提供担保。

d股东大会召开前,由于董事会的疏忽,股东大会在未通知股东张的情况下,作出增加生产项目的决议。

答案:A,C

分析: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根据《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对被投资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投资人,股东会作出的投资合伙企业的决议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故选项A正确。选项B中,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违反了公司章程,但不违反法律,故属于可撤销决议,故选项B不正确。根据《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不能作出决议,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因违反法律而无效,故选项C正确。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应当通知全体股东。选项D中,召开股东大会前未通知股东张,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故该决议可撤销,故选项D不正确。要注意无效决议和可撤销决议的区别,哪些情况无效,哪些情况可撤销。他们是不同的。

5.张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申请登记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公司住所

张故居

张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d .雇员的身份

答案:A,B,C

分析:

《独资企业法》第10条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二)投资者的名称和住所;(三)投资者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4)业务范围,根据试纸的规定,ABC选项都是必选项。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虽然必要的从业人员是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必备条件,但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不是设立申请中的必备事项,因此选项D不正确。

6.一个合伙企业有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五个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委托甲方和乙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下列关于甲、乙双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说法是正确的:

因决策失误造成合伙企业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乙方对其执行的合伙事务提出异议的,应当中止该事务的执行。

丙乙不按照合伙协议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丙乙的委任。

擅自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D

分析: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个或者几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利润属于全体合伙人,由此产生的损失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根据这篇文章,选项A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条规定,无权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篇文章,选项D是正确的。《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的,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交易的执行。如有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委托。根据这篇文章,选项B是正确的。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执行事务,其他合伙人可以自行决定撤销委托,无需向法院申请,故选项C不正确。

7.一家加拿大公司与中国的一家企业签订了合资合同,合资合同规定出资应一次付清。如果外国企业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未缴清出资,该怎么办?

1 .外国合营者应向中方支付迟缴资本的利息,并赔偿中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b、双方协商修改合同,并另行约定出资期限。

3、逾期未缴纳出资的,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处以罚款。

d可视为合资企业自动解散,合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答案:A,D

分析: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合营各方约定一次缴足出资,外国公司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未缴足出资的,视为自动解散合营企业,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付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或未付的,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赔偿损失。

8.一家中国企业和一家美国公司建立了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公司成立后,B公司未能按照联营合同履行出资义务,致使联营企业无法继续经营。下列说法是正确的:

a .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一致同意,并经董事会向审批机构批准,合资公司方可解散。

乙企业有权自行向审批机关申请解散合营企业。

丙公司和乙公司应对合营企业的损失承担责任。

乙公司应向甲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B,C,D

分析: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合营另一方有权申请解散合营企业,并报审批机关批准,故选项A不正确,选项B正确。该条同时规定,不履行合营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的一方,应对合营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所以选项c是正确的。合营一方不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当然应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故选项D正确。

9.孙谋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B公司是A企业的债权人,A企业清算结束,但B公司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下列说法不正确。

A企业清算时通知乙公司,乙公司未申报债权的,孙对乙公司的责任在企业清算后消灭。

乙公司对孙谋的债权受两年诉讼时效限制。

C Sun对B公司的责任期不适用于暂停、中断和延长。

d孙对乙公司的责任为五年,自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权成立之日起计算。

答案:A,B,D

分析: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负有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要求偿还的,该责任消灭。原投资人清偿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债务的期限相同,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而且,即使债权人应当申报债权而未申报,原投资人也应对原企业五年内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五年期间从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之日起计算,不从个人独资企业债权发生之日起计算。

10.下列哪些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有关的行为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A公司在股市买了一批股票,奖励给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

B公司董事A持有公司股份10,000股,甲方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5,438+0年内转让全部股份。

C公司成立2年5个月,发起人C转让其在该公司的全部股份。

为了减少注册资本,D公司收购了其部分股份。

答案:A,C,D

分析:

《公司法》第143条规定了公司可以购买其股份的法定情形:减少注册资本、与持有其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以其股份奖励职工。股东因不同意股东会作出的合并或者分立的决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根据这一规定,AD选项是正确的。《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原《公司法》规定3年,修改后《公司法》规定1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报告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根据该条规定,选项C正确,选项B不正确(注:公司法修改后,关于发起人转让所持股份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的规定发生了较大变化)。

二、案例分析

2000年6月38日+10月,赵、钱、孙、李决定投资设立合伙企业,并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部分内容如下:(1)赵以以现金出资65438+万元,货币出资8万元为实物。经其他三人同意,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李以现金出资4万元;(2)赵、钱、孙、李按2: 2: 1: 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三)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签订65,438+00,000元以上的买卖合同,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了以下事实:(1)2000年5月,赵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擅自与宏天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宏天公司对合伙企业对赵某的限制不知情。钱得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的利益。与孙、李商议后,告知宏天不认可该合同,因合伙协议约定赵无权单独与第三方签订此类买卖合同。(2)2001 1李提出退伙,其退伙未对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1年3月,合伙人李与其他合伙人结算后退伙。因此,合伙企业接受入伙,周出资4万元。2001年5月,合伙企业债权人绿光公司要求合伙企业现合伙人赵、钱、孙、周及退伙人李* * *,对李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李以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周以新职业为由,拒绝清偿新职业前的债务。(3)为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赵于2001年4月决定自行聘任田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的名义为蓝海公司提供担保。(4)2002年4月,合伙人钱无力清偿其与黄河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中所欠黄河公司的8万元债务。黄河公司于2002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黄河公司胜诉。2002年8月,黄河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问题:

1.赵以合伙企业与宏天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回答:

赵以合伙企业与宏天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在限制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尽管有赵超越合伙作为合伙人的内部限制,但宏天公司是善意第三人,故赵以合伙与宏天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

2.李的说法是否成立?为什么?如果李偿还绿光公司24万元债务,向谁追偿?恢复多少?

回答:

李的主张是站不住脚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当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李偿还绿光公司债务24万元,向合伙人赵、钱、孙、周追偿,追偿金额为24万元。注:对外,退伙人李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合伙企业内部,由于李在退伙前已与其他合伙人结清,不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故追回的金额为24万元。

3.周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回答:

周的主张是站不住脚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赵聘请田为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员并为蓝海公司提供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

回答:

赵聘用田为合伙企业管理人员,并为蓝海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下列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处分合伙企业的房地产;②变更合伙企业名称;③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⑤以合伙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用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员;⑦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5.合伙人的钱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撤资。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回答:

合伙企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属于自然退伙。当然,撤回的生效日期是法律原因实际发生的日期。

6.什么是李的退出?他退出要满足什么条件?

回答:

李合伙人的退股属于通知退股。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通知退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②合伙人的退伙不会对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产生不利影响;①应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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