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缉私局是做什么的?
2.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海关总署打击非法走私活动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组织汇总关区打击非法走私活动的形势分析;负责查处关区内的走私犯罪,查处关区内的走私违法案件;负责打击关区内河走私违法活动;负责关区反走私情报工作;负责关区缉私警察队伍和装备的管理及上级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为了打击非法走私活动,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组建国家反走私警察部队。
3.在7月中旬召开的1998全国反走私工作会议上,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成立由海关、公安牵头的海关缉私警察队伍,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反走私斗争新体制。缉私警察既是海关的专职缉私队伍,也是公安部门的警种。国家赋予缉私警察侦查、拘留、逮捕、预审等职责,按照海关对缉私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指挥开展工作和任务,从缉私体制和执法力量上解决目前存在的打击走私手段不足、刑事处罚不力等问题。缉私警察队伍的建立,既是海关执法权限的延伸,也是反走私斗争的需要,更凸显了海关作为国家经济安全钢铁长城的重要地位。
4.1999 1.5,海关总署走私犯罪调查局在北京成立。同时,全国海关缉私警察队伍也随之诞生,实行了“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反走私斗争新体制。缉私警察受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为主要领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缉私警察依法侦查涉税走私犯罪,依法对走私犯罪和走私嫌疑人进行侦查、拘留、逮捕和预审。
5.2003年6月5438+10月1日,全国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构全部更名为“缉私”机构。更名后,各级海关缉私警察将在原有刑事执法职能的基础上,增加行政执法职能。除海关调查部门在调查检查中发现的走私违法案件外,其他走私违法案件均交由海关缉私警察查处。
海关总署走私犯罪调查局更名为海关总署缉私局;直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更名为直属海关缉私局;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更名为海关缉私局。
6.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海上缉私局队伍和职能划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家海警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与相关海关监管业务相关的人员管理、单证管理、设备管理和值班制度。
第二十六条海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发现监管场所存在海关监管货物生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暂停其相关海关监管场所从事相关业务6个月:
(一)未凭海关发布的信息办理进出海关监管场所手续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货物进出口和仓储的电子数据或者纸质文件的;
(三)海关监管场所不符合场所设置规范的情况未及时修复,影响海关监管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装卸、储存、拼装或者暂时储存海关监管货物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海关报告存放在海关监管场所超过三个月的海关监管货物的。
因前款第三项原因暂停营业的,海关监管场所经整改符合要求的,可以提前恢复营业。
存在走私或者重大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海关应当责令经营企业改正,并暂停其相应的海关监管场所在6个月内从事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