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考试备考中心: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在什么情况下国家应当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申请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获得国家赔偿,国家司法机关要求国家对被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什么。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国家赔偿制度的核心内容,通常包括侵权主体、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要素。只有完全满足以上四个条件,国家才会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条件,国家就不承担赔偿责任,受害者得不到赔偿。
(一)主要内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国家赔偿责任的主要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具备的主要条件,即由哪些组织和个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里的主体要件指的是侵权行为主体,而不是责任主体。我国确定的是二元主体结构,即侵权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1.国家机关
(1)行政赔偿
在行政赔偿中,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其中,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只是侵权主体,不是行政主体,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司法赔偿
在司法赔偿中,国家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以及行使刑事侦查权的公安、国家安全、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
2.国家工作人员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行使侦查、起诉、审判和监狱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人员和行政机关委托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员。此外,还包括自愿协助执行国家公务的普通公民。当然,国家对上述人员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还要看是否符合其他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比如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休假期间殴打他人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此时,公安人员不是国家侵权的主体。
(2)行为要件:履行职责的行为。
国家只对侵权责任主体履行职务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即侵权行为必须与履行职务有关。区分履行职责行为和不履行职责行为的标准不是单一的、孤立的,而是综合的。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必须结合以下标准进行分析判断:
1.受权调查范围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权力实施的行为,无论该行为是否合法,都是履行职责的行为。
2.时间和空间标准
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时间和空间内的行为,通常是履行职责的行为。由于国家机关的职权是具有明显边界和范围的法定职权,具有很强的时空性,超出时空范围的行为通常不属于履行职责的行为。
3.名义标准
一般情况下,一切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名义实施的行为,都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公务人员以个人名义和身份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不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当然,特殊公务人员(便衣警察、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另当别论。
4.目的标准
履行职责的行为通常是实现法定职责和义务的行为,其目的是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不是公务人员的个人利益。因此,即使行为符合上述三个标准,也不一定都是履行职务的行为。
比如乡镇政府工作人员以国家公务人员的身份和名义,到农民家中检查计划生育工作,顺手从农民手中拿走一块手表戴在手上的行为,虽然符合职权、时空、名称的标准,但这种行为的目的与公众利益无关, 并且其行为既不是行政机关希望达到的结果,也不是实现行政目标的必要或必然,完全是为了实现公职人员的个人目标。
5.指挥标准
执行上级命令的行为通常是履行职责的行为。
说明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立法行为。包括权力机关制定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发布规范性决定和命令的行为。
(2)国家行为。比如全国人大、国家主席、国务院等国防外交活动。
(3)司法机关民事、行政错案。
(4)法定期限内的刑事拘留。
(3)损害结果的构成要件:造成特定损害。
国家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取决于行为是否对特定人造成损害。如果没有损害结果或者损害的是共同客体,国家就不负责赔偿。因此,损害是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所谓损害,是指对财产和人造成的不利。
1.损坏范围
损害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前者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剥夺生命、残疾和损害名誉和荣誉。后者主要指财产的损失、损坏和减少。此外,它还包括对人的精神损害。以上损害主要是直接损害,国家通常不赔偿间接损害。
相关法律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人身权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一)非法拘禁或者非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方法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或者以殴打、虐待等方式教唆、纵容他人的。;
(四)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非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17条行使侦查、起诉、审判职权的机关、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侵犯人身权利的,被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殴打、虐待他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或者唆使、纵容他人殴打、虐待他人的;
(五)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给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害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损害的对象
国家能否对损害进行赔偿,首先要确定受害人的利益是否受法律保护,国家是否对受害人承担特定义务。因为损害的对象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国家必须对这种损害负责。国家颁布法律,行政机关制定法规。如果其造成的损害具有普遍性,但法律没有给予特殊保护,那么国家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4)因果关系的要素
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即逻辑联系和直接相关。一些特殊原因与损害结果之间缺乏因果联系,国家不承担责任。
受害者的过错。
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或者加重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部分免除赔偿责任。
2.不可抗力
国家不对战争和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3.第三方参与
第三人介入造成的损害属于间接损害,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