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律考试【国际经济法】考点4国际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
一、国际货运中承运人的责任
1,海运
1)交付责任:由于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法律效力,承运人有义务在目的港将正本提单交付给持票人。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给正本提单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并且按照货物装运时的价值加上运费和保险费,进行全额赔偿。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承运人和无正本提单提货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免责:(1)承运人根据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必须向当地海关或港务部门交付货物的,不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
(二)交付香港的货物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申报,被海关依法变卖,或者被法院拍卖的,承运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承运人根据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退货、变更到货地点或者将货物交付给其他收货人,持有记名提单的收货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承运人签发数份正本提单的,应当将货物交付给最先提供正本提单的人。
3)货损责任:在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三个公约下,承运人的责任是不同的。
主要把握:(1)承运人的基本义务,即适航义务和货物管理义务;
(2)责任制度,即承运人对航行过失和火灾过失是否免除责任;
(3)责任期,即装卸或接收交货;
(4)《汉堡规则》的强制性规定,即迟延交付、实际承运人的连带责任、保函的效力、甲板货和活畜。
2.铁路运输
(1)铁路运单不具备产权证功能,不能流通。
(2)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签发运单时开始,至货物交付到终点站时结束。
(3)铁路各区段的承运人对货物承担连带责任。
(4)完全过失责任。
(5)全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