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包括
包括以下内容。
在我国,“就业援助”是指通过落实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以及有关部门主要是就业服务机构的具体帮助,使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从而增加家庭劳动收入,摆脱贫困。《就业促进法》第六章规定了相关制度。
系统设计
通过调查,就业服务机构了解帮助,做到“发现一个,发现一个,帮助一个,帮助一个,解决一个。”就业困难人员只要有就业愿望,不挑三拣四,都能及时得到就业援助。
“就业援助”不同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从根本上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家庭困难的措施。也不同于计划经济时期的就业安置。
但通过财政、税收等政策支持,既促进了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又减轻了企业负担,降低了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了企业活力,促进了经济发展。
法律条款
《就业促进法》第六章
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就业援助制度,通过税收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等方式,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重点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条件、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无法实现就业的人员。,以及已经失业一段时间的人。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五十三条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录用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第五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重点援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职业信息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