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土地管理法考试
一、填空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目的是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2、建设项目用地(分类)预审、备案制度。3、建设项目控制指标必须达到五项指标要求(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比例)。4.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5.国家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6.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级)审批制度。8 .农村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和集镇的建设规划)。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是(划分土地利用区域)。10、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11.耕地保护是指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和措施对耕地(数量和质量)的保护。12.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
占用基本农田开发(林果业和挖塘养鱼)。14、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1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由(国务院)规定。16,基本农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必须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17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数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18.权属调查内容包括(土地所有者的地位、土地权属性质、土地边界的位置和用途)。19,土地统计主要包括(土地面积、质量、分布、权属、利用)。20、土地统计以县级行政区域为统计单位,建立(地统计台帐和统计台帐)逐级统计汇总上报统计结果。21.土地确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某块土地(现土地所有者、地权类型及其范围)进行审查确定。22、土地权属争议调解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解争议(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权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解决土地权属争议。23.土地调查是对(土地所有权、土地利用类型、面积、质量、自然和社会经济状况)的调查。24、地籍调查实行全国统一分类。分为(乡村地籍调查和城镇地籍调查)
25.城镇地籍调查的比例尺为(1: 500)。26.村庄地籍调查的比例尺为(1: 500—1: 2000)。27.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调查)。28、地籍调查方法以(宗地)为单位。2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土地登记工作。30.土地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和宗地边界坐标,可以通过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31.土地权利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土地登记簿)一致。32.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33.土地权利证书是土地所有者享有(土地权利)的证明。34、土地登记(属地登记)原则。35.土地使用权依法抵押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36、因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变更)。37.土地登记簿以实物编制为基础,以街道为单位,按照(街坊、宗地号)顺序排列组合。38.土地登记卡记载的内容发生变更或者初始、变更、注销等其他登记的,应当在(土地登记卡延续表)上进行登记。39、土地权属卡以(土地权利)为单位填写。
40.土地使用权人或所有人使用或拥有两块以上土地的,应按(宗地)填写申请表。41.一块土地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可以确定为(* * *拥有)土地使用权。4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43.《土地复垦条例》颁布实施(1989 65438+10月1)?44、土地复垦(谁破坏,谁复垦)原则?45.土地开发整理补助项目是指国家对特定区域的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财政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46、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占多少,开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47、土地整理按对象分为(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整理。48.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处以每亩罚款(二百元至一千元)。49.《矿产资源法》于2006年3月1986日经NPC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10月1986日施行,2006年8月29日修订。50.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自然资源(固态、液态和气态)。51.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52.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的方针,坚持保护、开发、利用并重的原则。53.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54.探矿权、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方式有偿取得。55、国家实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许可证)制度。56、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取得探矿权、采矿权。57.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范围以经纬度1′×1′划分的区块为单位。58、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允许登记的最大勘查范围为(40)个基本单元区块。58.探矿权人应当自取得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建设。60.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61.探矿权人自取得勘查许可证之日起,应当按照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标准为: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人民币(2000),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人民币(5000),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人民币(10000)。62.自勘查许可证注销之日起90日内,原探矿权人不得在被注销的区块内申请探矿权。63.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64.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65.采矿权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66.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年每平方公里(1000)元。67、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开采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0日),向登记机关申请延续登记。68.采矿权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自采矿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采矿权。69、矿山企业的“三率”是指(采矿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70、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70、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72.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算方法为:(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73、矿山企业未核定开采回采率且难以计算实际开采回采率的,开采回采率系数按(1.5)计算。74.金的赔付率为(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