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留置权规定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债务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动产,并对该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民法典中,留置权主要是规定只有双方当事人对留置权有约定,才能行使留置权,否则债权人不能行使留置权。留置权可用于贷款合同和建筑合同。

留置权和质押有什么区别?

1.存在不同的条件。根据双方协议设立;留置权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2.占有的条件不同。虽然两者都是基于抵押物的占有和转让,但质权自设定时即转移为占有,事先不存在抵押物与债权的关系;债权人的留置权预先与抵押物发生法律关系。即债权人的优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

3.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不同的。质押的客体包括动产和财产权;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是不一样的。债权已到期未清偿时,当然可以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只有在债权已到期未清偿的情况下才能实现,也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

5.消除分歧。质权不因债务人提供另一担保而消灭;当债务人提供另一担保时,留置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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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48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民法典》第449条

法律规定不得留置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

《民法典》第450条

留置财产是可分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