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究: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201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究: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第一,正确处理法理与理性的关系

注重法理与理性的统一,以法理为理性提供合法性支持,强化以理性实施法理的社会效果,使这类特殊问题的解决更具实体正义性。

胡斌案,我爸是李刚,禁止歧视反对特权案结案了,包括姚嘉欣,李昌奎,邓玉娇。

第二,正确处理程序和实体的关系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外在形式,是实现实体正义的重要途径和保障;实体正义是程序正义的内在目标,也是程序正义的价值和意义所在。一方面,要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不应强调程序而忽视实体正义,反对“只要程序正义,实体就正义”和“只要程序正确,实体就可以无视”的观念和做法。

规范量刑信息,开门,开门。个税意见稿在网上。

(选择题)某大学司法研究中心的一项研究结果显示,大城市“陌生人社会”的人会更注重程序正义,选择诉诸法律解决纠纷;农村“熟人社会”的人们会更注重实体正义,更倾向于通过调解、和解等中国传统方式解决纠纷。据此,关于人们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和接受,以下哪种说法是不准确的?(2011第1卷第5题)

a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具有一定的文化相对性和社会差异性。

b .实现公平正义的途径应该是既合法又合理的。

c .程序正义只适用于“陌生人社会”,实体正义只适用于“熟人社会”

d .程序正义以实体正义为目标,实体正义以程序正义为基础。

答案c

第三,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公正与效率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追求的共同目标,兼顾公正与效率。一方面,不能为了片面追求效率而损害实体正义;另一方面,必须看到,公平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法治活动效率的不断提高,拖延推诿、拖延忽视也是不公平的。

小额速裁程序迟来的正义就是不正义。

第四,正确处理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

法制统一与中国地区、城乡、阶层、群体间的不平衡发展。

五、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

中国的司法和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有责任实现公平和正义。要克服过于依赖司法和判决的偏向,把有限的司法资源运用到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构建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