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性: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挪用资金三个月以上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数额为5万元的,基准刑为六个月有期徒刑,犯罪数额每增加654.38+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挪用资金进行违法活动,数额在654.38+0.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数额为2万元的,基准刑为六个月有期徒刑,犯罪数额每增加3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资金30万元或者不归还资金3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挪用资金8500元或者不归还资金4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挪用资金65438+万元用于非法活动或者挪用资金1.5万元用于非法活动尚未归还的,以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挪用资金五千元或者未归还资金二千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刑法第一百三十条适用缓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挪用资金40万元以上或者挪用违法活动资金654.38+0.5万元以上的;(2)并非所有赃物都已归还;(三)* * *同一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节严重的;(四)在本市有较大影响,社会反响强烈。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