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高级职称的评定条件是什么?

(人事部、卫生部发[1999]9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更多的成果和人才,培养高素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实现卫生工作为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目标,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临床医学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主治医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副主任医师和主任医师。

第三条根据本评审条件通过评审或者考核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可以受聘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评价条件的适用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合法行医资格的医生。

第五条根据医疗机构专业设置的实际情况,临床医学专业的认定条件分为两部分:

(1)按两个学科分类的考核条件适用于两个学科设置的临床医学专业岗位,* * *分为14专科:全科/家庭医学、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口腔医学、耳鼻喉科、皮肤性病学、精神病、肿瘤、病理学、医学影像学、计划生育。

(二)按三个学科分类的评价条件适用于三个学科设置的临床医学专业岗位,分为32个子学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肾内科、神经内科、内分泌科、血液病、结核、感染性疾病、风湿与临床免疫、老年医学、急诊医学、普通外科、骨科、心胸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六条申请人必须具有良好的医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第七条有基层医疗机构任务的专业,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基层医疗机构任务。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医疗事故责任人3年内;医疗差错责任人在1年以内;受到行政处分的,在纪律处分期内。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学历和资格。

(1)主治医师

1.医学中专毕业,在县级及县级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工作,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医师工作不少于7年。

2.医学院校毕业,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医师工作不少于6年。

3.医科大学毕业,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医师工作不少于5年。

4.医科大学毕业并取得医学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医师工作不少于4年。

(2)副主任医师

1.医学院校毕业,在县级及县级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从事主治医师工作满7年。

2.医科大学毕业,从事主治医师工作不少于5年。

3.取得医学硕士学位,从事主治医师工作不少于4年。

4.取得临床医学博士学位,从事主治医师工作满2年。

5.临床医学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流动站。

(三)主任医师

医科大学毕业或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副主任医师工作不少于5年。

(四)符合下列相关条件,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主治医师资格:

1.取得医学硕士学位,从事医师工作不少于3年。

2.获得临床医学博士学位。

(五)符合下列相关条件,申报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资格不受上述学历和服务年限限制。

1.获得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

2 .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外语水平条件

(一)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和主任医师应掌握一门外语,并能通过临床医学外语职称等级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长期在基层医疗机构工作的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外语的要求可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