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矿环评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置条件
1.归档文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省政府有关投资管理规定,环评文件审批前需提供发改、函等投资主管部门的备案文件。
二、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意见。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交通、水利水电、矿产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水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查。
三。敏感地区主管部门的意见。按照《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65 438+00]63号)等有关规定,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号),对于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地方环保部门在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必须征得环保部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xx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经xx省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报xx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规划环境影响审查意见。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xx省环境保护条例》、《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14号)和《关于做好“十二五”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65438]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前,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区域和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工业、能源、交通、水利等十大专项,以及各类工业园区涉及的建设项目,需提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