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才引进政策

本次引进对象为符合岗位要求的高校、科研院所和归国博士、硕士研究生。具体引进条件如下:

1.具有中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硕士生须在2022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学历和学位,博士生须在2022年2月31日前取得相应学历和学位;

4.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40周岁,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计算时间截至2021 65438+2月31;

5.留学回国人员必须报考教育部认可的同等学历和学位;

6.在职职工应聘的,应出具有用人权限的部门或单位同意应聘的证明。定向、委托培养的毕业生报考,必须征得定向、委托培养单位的同意;

7.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研部函[2019]1号)精神和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要求,自2017年起,由国家统一下达招生计划,政策标准相同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和全日制研究生,

8.根据《关于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两个同等对待”政策的通知》(国卫科教办发[20265438]18号)精神,“对通过住院医师培训的具有本科学历的临床医师,与具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同等对待”。其中,居住和培训证明中的培训专业应与招聘岗位的专业或类别要求一致。

一、“人才导向型企业”

1.每年从引进和培养省级以上骨干人才和硕士以上人才较多的企业中评选出约10家“人才型企业”。

2.给予每家企业65438+万元专项人才基金和2个市级人才项目名额,用于自主培养和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优先推荐企业申报省级以上人才项目。

引进一定数量硕士及以上学历专职人才的企业,可直接授予“人才型企业”称号。“人才导向型企业”主要负责人授予“伯乐企业家”称号。

4.开展“优秀企业家”和“年度新旧动能转换示范企业”树评选工作,与“伯乐企业家”一起纳入“沂蒙蔡慧卡”服务范围,优先开展“两代表一委员”评选和评先树优工作。

5.积极探索“企业人才子女招生名额制度”,对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或表扬的企业酌情给予一定的人才子女招生名额,在全市统筹安排。

第二,企业自主评价人才

将年薪80万元或年缴纳个人所得税65438+万元以上的职业经理人和技术总监纳入沂蒙蔡慧卡服务范围,一次性给予企业最高20万元的薪酬补贴。

三、沂蒙领军人才工程

1.每年评选30名左右沂蒙创新领军人才、管理领军人才、技能领军人才,对入选人才(团队)给予最高50万元的综合补贴。

2.深入实施“创业沂蒙* * *赢未来”高层次人才创业大赛,公开选拔优秀创业人才和优质创业项目,符合条件的获奖项目和企业,按程序纳入沂蒙创业领军人才项目扶持,给予5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并提供创业孵化、融资担保、知识产权质押等服务。

3.沂蒙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直接纳入沂蒙蔡慧卡服务范围,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重点人才项目。

第四,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

1.引进国内外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顶尖人才团队。根据科研和团队建设需要,对临沂市入选的国家级、省级领军人才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金支持。

2.新到临沂创新创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人才领军人才,经企业申请,直接纳入沂蒙蔡慧卡服务范围。

3.支持国内企业在境外设立R&D机构和离岸创新基地,支持外国专家主导或参与本市重大科技人才项目。来临沂工作的高端外国专家,择优资助。符合条件者将被推荐申请中国城市友谊奖、齐鲁友谊奖,分别给予65438+万元、5万元奖励,并纳入沂蒙蔡慧卡服务范围。

五、引进青年人才

1.实施大学生津贴“无形认证”机制。就业期间,博士毕业生、硕士毕业生、全日制“双一流”本科毕业生将在临沂创业或进入企业或其他“两新”组织工作。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每月3000元、2000元、1000元的人才津贴,补贴期限为3年。

2.择业期内新到临沂市“两新”组织就业或创业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给予1万元的人才津贴,补贴期限为2年。

3.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分期推进产权式人才住房和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在中心城区重点建设筹集4600套租赁型人才公寓,供符合条件的人才租赁,五年内给予优惠或减免租金。

4.落实住房补贴政策。对新到临沂“两新”组织就业或创业的博士生、硕士生、全日制本科生,首次购房。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30万元、6543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所需资金由受益财政按比例承担。

5.推进青年见习基地建设。三年内,见习基地数量将达到150,每年参与青年见习人数不少于2000人。

六、社会力量引进人才

1.鼓励各级各部门设立的引智引智工作站和临沂籍人才积极发挥第三方作用,实行“以才引智”,符合奖励条件的优先申报。

2.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分别给予200万元、654.38+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国内外知名猎头机构新引进的园区,经评估后按每家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