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国家司法考试第三卷《民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四、案例分析题

15.渔民赵在1992出海捕鱼,暴风雨中再也没有回来。1998,其妻钱不得不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赵有两个孩子,分别是和赵怡。赵夫妇共有房屋6套,渔船1艘(随赵失踪而丢失),摩托车1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房产1由其父继承,其余房产由钱、、赵毅继承。赵死后,钱的生活非常艰难。1999,钱将自己的摩托车卖给了同村的孙。迫于生活压力,钱将赵翼送给李夫妇作养子。2000年,钱与周复婚。这件事让赵的父亲无法理解。在劝阻无效后,他以钱做的监护人对他不利为由,要求法院做的监护人。不久,周病逝。2001,赵回来了。原来他被海风吹到了A国,失忆了。现在他被送回来了。请回答以下问题:

1.赵的父亲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的抚养权?为什么?

2.赵是否有权要求父亲返还继承的1房屋?为什么?

3.赵是否有权要求孙返还摩托车?为什么?

4.如果钱对赵还有感情,赵和钱的婚姻关系是否可以自动恢复?为什么?

5.赵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夫妇解除与赵某的收养关系?为什么?

正确答案:

1.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天然法定监护人。只有在父母确实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对未成年人明显不利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取消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本案中,钱某再婚是其应有的权利,不构成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情形。因此,赵的父亲无权要求将钱变更为的监护人。

2.被宣告死亡的人回来后,通过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自然人应当返还取得的财产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此,赵有权要求其父返还所继承的1房屋。

3.没有权利。原件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可以不返还。该摩托车系孙合法取得,赵无权要求其返还。

4.不会。如果死者的配偶已经再婚,即使另一方配偶再婚后死亡,也不能自动恢复与该配偶的婚姻关系,但可以通过重新登记缔结婚姻关系。

5.没有权利。死者子女为他人合法收养的,未经本人同意,死者不能主张收养无效,收养关系应与收养人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