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练习一遍2020司法考试客观题【刑法】-不定选择题【12.26】

一、不定选择题。每道题设置的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某地方政府给村民发放扶贫补贴,村委会主任审核各村申请材料,发放补贴。村委会主任王、会计刘和村民合谋伪造申请材料,试图从每个人那里获得5万元补贴。王任期届满,周继任村委会主任后,政府将补贴拨付给村委会。发放补助时,周发现了王、刘、的企图,只给他们每人3万元,其余6万元归自己所有。三个人知道,但不敢告诉。(事实1)

后来,周某想私下非法获取征地款,想找县国土局局长张某帮忙。送给县工商局局长李6543.8万余元,让其为张某说情。李某与张某不熟,送5万元给县财政局局长胡某,让胡某找张某。胡找到张某后,张某出于感情违心同意,但未采取行动。(事实2)

为答谢胡,周从村委会账户中提取20万元购买玉石,并指使会计刘将账目结清。当周把玉送给胡时,胡拒绝了。周某只好将玉石退给商家,将退款20万元退回村委会账户,让刘再算账。(事实3)

请根据以上材料回答问题1 ~ 3:

1.关于事实1的分析,下列选项是正确的:(2017/ 2 /89)

A.王在领取补助时已经离职,不能认定为贪污罪。

B.刘参与伪造申报材料,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3万元。

c .陈某虽为普通村民,但参与他人贪污,构成贪污罪。

D.周擅自挪用补助款,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6万元。

2.关于事实2的分析,下列选项是正确的:(2017/ 2 /90)

A.周为非法目的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构成受贿罪。

B.李找胡帮忙,送给胡5万元,构成行贿罪。

C.李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周某谋利,但已构成受贿罪。

D.胡收受李财物进行斡旋,未果,构成受贿罪未遂。

3.关于事实3的分析,下列选项是正确的:(2017/ 2 /91)

A.周挪用村委会20万元购买玉器进行贿赂,属于职务侵占罪的违法行为,构成侵占罪。

b周用村委会的20万元购买玉器,属于贪污行为,但后来退还了20万元,构成犯罪中止。

C.刘第一次帮助周某平账,属于帮助周某顺利实施犯罪行为,与周某构成犯罪。

D.刘第二次帮助周某平书,是为掩盖周某犯罪行为的虚假证明,已构成窝藏罪。

参考答案

1.考点腐败罪

答案c .解析:村委会主任王协助人民政府发放扶贫补助,属于?其他依法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会计刘、村民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政府扶贫补助。这三个人构成了* * *贪污罪。王在获得扶贫补助款时,虽已离职,但该补助款系其在任时利用职权侵吞,其贪污行为已完成,故仍构成贪污罪。错误a,未当选。

贪污数额应为三人654.38+0.5万元,而不是每人3万元。错误B,未当选。

贪污罪只要求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而不要求教唆犯和帮助犯具有特殊身份。虽然陈某是一名普通村民,但他参与他人的腐败行为仍构成贪污罪。C项正确,当选。

村委会主任周上任后,明知王等人不符合获得扶贫补助条件,不应支付其654.38+0.5万元补助款。但周仍利用管理发放补贴的职务便利,支付654.38+0.5万元补贴,造成公共财产损失654.38+0.5万元,已构成贪污罪。周贪污数额是654.38+0.5万元,不是6万元。d错误,未当选。

所以,本题选c。

2.考点行贿罪;行贿

回答ABC。解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属于行贿罪。为非法获取征地款,周送给县工商局局长李65438+万元,并让其向县国土局局长张某请托,构成受贿罪。A项正确,当选。

在受贿罪中?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为自己和为第三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县工商局局长李为完成周的请托,送给县财政局局长胡5万元,构成受贿罪。b项正确,当选。

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地位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县工商局局长李虽未利用职权为周某谋取不正当利益,但利用职务形成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胡某的便利为周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属于斡旋受贿。李收受请托人周某给予的现金65438万余元,其受贿罪已成立。C项正确,当选。

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财物,就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构成受贿罪的既遂。在斡旋受贿的场合,只要有斡旋,收受请托人财物,就构成受贿罪。至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是否真的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即调解成功与否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胡收受李的财物,并找张某为周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即使张某违心同意,最终也没有帮助周某谋取不正当利益,调解失败也不影响胡的受贿罪。d错误,未当选。

所以,这个题目选择ABC。

3.考点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包庇罪犯罪

答案c .解析: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1)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其携带的部分公款认定为贪污罪。(2)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开发票结算并销毁相关账目,导致挪用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中反映,不存在返还行为。(3)行为人截留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致使被占用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中体现,不存在返还行为。(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公款的去向。周某从村委会账户中提取20万元购买玉器进行贿赂,并指使会计刘进行结算,说明周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周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而非挪用公款罪。错误a,未当选。

周利用职务之便,从村委会账上提取20万元,并指使会计刘做账,已构成贪污罪既遂。事后返还不构成犯罪中止。错误B,未当选。

会计刘第一次帮助周某结账,属于帮助周某贪污的* * *犯,二人构成贪污罪。C项正确,当选。

刘第二次帮助周某结清户口,不属于向司法机关作伪证掩盖周某的犯罪行为,故不构成窝藏罪。d错误,未当选。

所以,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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