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谑的法律后果

戏谑行为是单方面的表意行为,否则,双方的合意行为会导致性质发生变化,会转化为合同或其他法律行为。

戏谑行为的动机很简单,追求的不是迫切的利益,而是某种心理满足需求,比如“说出来”满足虚荣心,“开玩笑”达到某种语言表达效果。一般来说,法律不干涉戏谑内容的合法性,因为既然不是故意的,也没有人会相信是真的,民法就没有必要介入。

开玩笑是没有意义的,因为行为人对后果的追求不是法律上的而是心理上的。戏谑的法律后果无效是符合行为人的期待的,这也是由戏谑的目的和意思的严重性所决定的。

戏子是基于他们不够严肃,大部分都是以一种非正式的方式行动,比如在娱乐节目中,喝酒或者谈笑风生。

戏谑中的谨慎是为了避免被接受者相信,所以戏谑发生的场合一定是非正式的。要理解这种不正式,不能一概而论。我们首先要在语境中考虑,然后再结合实际场景。比如在脱口秀节目中,很难说服接受者,但在新闻联播节目中,会让相对人产生信任。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戏谑的规定,法律的适用只能通过扩大现有法律的解释来完成。从《民法通则》到《合同法》,立法者都将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以及显失公平作为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原因,并将其归入合同效力的撤销权制度管辖。这体现了立法者逐渐将合同效力决策权的主体从国家下放给当事人的思想。虽然不能体现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正保护,但至少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来避免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受赠人主张行为有效时,开玩笑行为人可以通过法院行使撤销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如果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遵守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则不产生信赖利益责任,否则应参照缔约过失责任信赖利益损失的认定方法确定赔偿数额。